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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内容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标任务 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09年开始至2011年结束。明晰产权 在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将集体山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及时完成林地权属登记和确权发证工作,明晰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现由行政村集体管理的林地,能够分包到户的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已经到户的经济林林地,具备了发放《林权证》条件的要给予确权发证。

深入了解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内容

目标任务 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09年开始至2011年结束。要在大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确权核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简称《林权证》),建立起适合县情实际的“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逐步形成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良好、农村社会和谐的目标。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改革原则。集体林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政策法规,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地享有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做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在落实工作中要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权益平等,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综合配套,系统推进的原则。

明晰产权 在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将集体山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及时完成林地权属登记和确权发证工作,明晰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含荒山荒沙造林地)已经到户并且核发了《林权证》的不再变动;原来以村、组登记确权发证的造林地在本次林改中又以个户承包的,要收回原有《林权证》重新进行确权发证。

“三北”防护林一、二期承包治沙时划定的林地,维持原有的承包关系,划清原承包林地的四至界限,到户确权发证。

林业“三定”时划定的责任山和“五荒”地拍卖所承包的林地,承包未到期且愿意继续承包的,维持原承包关系。对于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对于承包期满或者不愿意继续承包的,要终止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权责后再由林地的所有者重新发包。

现由行政村集体管理的林地,能够分包到户的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对于确实不能分包到户的林地,经村集体2/3 以上成员或2/3 以上农户的代表同意,可以以村民小组确权发证。村民小组各成员以均股、均利的形式进行股权和收益的分配。

经济林建设的林地。已经到户的经济林林地,具备了发放《林权证》条件的要给予确权发证。

县城周边及能源化工集中区的林地,要按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划方案》划定为开发区内的林地,如果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的,以村民小组确权发证。

放活经营权 经自留山和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者,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以及分类经营的原则,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提高林分质量,获取经济效益。(www.xing528.com)

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进行规模经营,经营方式由农户协商确定。

对于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地,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对原集体撂荒地,村民已造林的,按“谁造谁有”的原则,造林者拥有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造林者折价收益分成比例应不少于70%,同等条件下,造林者优先享有林地承包权,依法完善承包合同。

对于已经落实承包责任制和明确经营主体的林地,必须限期进行造林绿化。在交通要道、河流两岸及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区,林地经营者必须服从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和县林业部门的造林规划设计进行植树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规范流转 对于已经流转的林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流转程序及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应当确权发证;对于不符合政策、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承包权责显失公平、暗箱操作、群众争议较大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流转结果。

除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及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林地、林木在流转时要签订合同。

林地、林木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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