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项目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税金问题。由于NTT DOCOMO计划于1998年10月上市,因此NTT集团不可能将NTT Personal的亏损算在NTT DOCOMO的头上,只能自己来承担这2000亿日元的亏损,然后将已经没有亏损的Personal业务和大约300万名用户一起转交给NTT DOCOMO。
当时NTT的本地、国内长途以及国际长途等业务还没有拆分为独立的股份公司,也就是说这些公司与NTT之间仍然是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NTT希望能够将2000亿日元的亏损以子公司支援损的名义算在自己的税务报表上。这样一来NTT在支付税金的时候就可以少支付这2000亿日元亏损的部分。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没那么简单。
自从泡沫经济崩溃之后,母公司因为子公司经营不善而承担其损失然后将子公司的业务转交给第三方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在日本国税厅看来,这种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亏损并且将其算作自己亏损的做法很容易导致偷税漏税。为了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日本国税厅发布了《法人税法基本通告9-4-1》,对将子公司支援损算入自身亏损的行为做出了一些限制。
根据这项通告,母公司要想将子公司支援损计算为自己的亏损,必须满足如下条件。(www.xing528.com)
“公司因子公司解散或经营权转让而承担该子公司债务及其他损失或放弃债权时,必须在社会观念上明确如果不承担该损失将可能导致未来出现更大的损失,当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证明这一点时……”
通告本身既不是法律也没有得到国会的认可,只是税务部门擅自制作并且可以随意更改的规定。尽管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对税务部门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存在巨大的疑问,毕竟法人税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但身为财务顾问我并没有时间去思考这个问题。我需要思考的只是如何让这个项目尽可能符合上述通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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