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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的具体设计优化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L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主要由5个部分构成:加班的界定和程序、加班原则、加班认定、加班补偿、加班罚则。但是公司加班制度中的加班时间限制和调休优先原则两个方面则有其不合理的方面。

L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的具体设计优化

我国的劳动立法从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和工时制度、加班时间限制和加班程序、加班报酬以及违反加班规定的事后救济等方面做出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但有些企业在制定与实施企业内部加班制度的过程中却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L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主要由5个部分构成:加班的界定和程序、加班原则、加班认定、加班补偿、加班罚则。

1.加班的界定和程序

(1)加班界定

L公司明确做出规定,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8小时,每星期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40个小时,每个月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176个小时,而如果上级部门做出要求或者工作自身需要而不得不持续进行工作时就认定为加班。

(2)加班程序

公司员工加班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才能实施,首先必须要填写《加班申请单》,其次将填写好的《加班申请单》送交直属领导并签字确认,然后呈送人事处审批,并由人事处转交给总经理审核通过,才能够安排加班。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非工作时间临时发生状况需要加班,或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发生紧急事件需要处理)可以先加班后补交《加班申请单》,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允许补交《加班申请单》。

从L公司对加班的界定和程序可以看出,L公司对加班行为还是比较谨慎的,从对加班的界定看,L公司的加班时间不只是按每天的规定工作时间(8小时)来算的,而且还要看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只有每天、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才可以算加班时间。

2.加班原则

L公司的加班原则主要有五个方面:

(1)效率优先

公司不鼓励加班,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八小时)内完成工作计划。但是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不得不加班时,必须按照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进行审批方可加班。

(2)调休优先

员工参与加班后,必须优先考虑对其进行调休,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安排调休的再认定为加班。

(3)健康优先

a.安排加班必须首先考虑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果员工身体不适合加班,决不能勉强。

b.对正常上班时间、加班次数、时间要做统筹安排,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4)女性员工如果怀孕六个月以上或处于哺乳期(一年)内,不得安排其加班。

(5)加班时间限制

每月总加班时间上限为三十六小时,多于三十六小时的按照三十六小时计算。

从加班原则看,L公司并不鼓励工人加班,这些加班原则有合理的部分,如健康优先原则和对怀孕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加班规定,这两个原则体现了公司管理的人性化。但是公司加班制度中的加班时间限制和调休优先原则两个方面则有其不合理的方面。首先,加班时间限制方面规定,工人每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时间在十小时内的不算加班和每月加班超过三十六小时按三十六小时计算明显有违劳动法的规定。其次,调休优先原则表面看比较人性化,但是如果工人一天加班三小时,而对其进行调休的话,那么工人也是拿不到加班费的。

3.加班认定

L公司关于加班认定的规范有三个方面:

(1)如下两种情况认定为加班:(www.xing528.com)

a.如果工作中断可能导致较大损失的,必须连续工作;

b.员工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紧急下达的任务。

(2)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十一、中秋、五一、端午、清明、元旦春节)继续工作的都被认定为加班。

(3)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加班:

a.不能保质保量的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不得不延长时间完成的;

b.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加班审批手续或者没有得到允许私自加班的;

c.在延长工作时间中参与公司统一组织的公共活动的,如文体活动、培训、开会等等。

从L公司对加班的认定可以看出,公司对加班的认定方面还是比较合理的,也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公司不认定为加班的规定则有不合理的成分,如公司规定“不能保质保量的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不得不延长时间完成的”不算加班,这一条的规定内容比较模糊,可能会给公司违法加班提供条件,因为公司没有明确界定“正常工作任务”的工作量,因此,公司可以故意多给工人布置“正常工作任务”,让工人只能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才能完成,这样企业就不用支付给工人加班费了。

4.加班补偿

L公司对加班的补偿主要有两种方法:调休与支付加班补贴。首先,加班调休的规范有三条。一是员工加班后,优先考虑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二是员工调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天,特殊情况除外。三是员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L公司的加班补偿完全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但是仍然强调“调休优先”的原则。

5.加班罚则

L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除了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外,惩罚规则也有具体而微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1)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加班的安排,无特殊原因不服从者,按旷工论处。

(2)加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如若违反按《公司考勤制度》论处。

(3)有下列行为者将罚款100—500元:

a.为了获得加班机会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意放慢工作节奏;

b.打卡后不工作者;

c.加班过程中做私人的事情;

d.加班过程中完成产品的残次品超过标准10%以上者。

(4)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虚报加班或加班安排不合理的现象,将对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罚款。

L公司对加班相关的处罚条例比较严格,尤其是对虚假加班的处罚,这对公司的有效运转和长远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里面也有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实因生产需要而加班的,需和劳动者协商,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但是,L公司规定“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加班的安排,无特殊原因不服从者,按旷工论处”。这明显有强迫工人加班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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