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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工会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角色重叠的情况进一步巩固了资方的强势地位,削弱了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因为对工会的认识不足,当面临企业违法用工时,新生代农民工很少选择向工会求助。

如何让工会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工会在争取劳动权益、集体谈判、遏制企业违法用工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是调整劳资双方关系的重要纽带。我国的《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分别对工会的权力和责任进行了具体而微的制度设计。《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5]尽管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对工会委以重任,但实践证明,通过工会协商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并未实现制度设计者的愿望,尤其在规制加班方面软弱无力。其根源主要在于工会的独立性与代表性遭到忽视,无法强硬有力地进行实际维权。

首先,我国工会具有财权不独立的制度症结,这导致工会缺乏独立性。我国颁发的《工会法》对工会经费来源做出了明确规定,工会的经费来源包括工会所属企事业部门上交的收入、会员所缴纳的会费、政府补助等项目。但是在现实中,我国工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用人部门,而很少有其他渠道,财权不独立这一现状导致了工会在为工人维权方面的“失语”。实际上,不但工会经费被用人部门掌控,工会成员自身的基本保障也受制于企业,我国企业中工会人员的补贴、工资和奖金等经济来源都由其所属部门提供。由于工会人员在待遇上承惠于用人部门,工会一旦采取了以牺牲企业利益为代价的措施为工人维权,可能会陷入用人部门“取消经济供给,架空其权力”的境地。

其次,我国工会组织上从属于用人部门,很难完全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依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属于自治性社团组织,由劳动者自愿加入,具有代表劳动者的集体利益与用人部门协商、谈判这一本质属性。工会虽然名义上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的工会却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一个分支,处于企业部门的管辖之下,如在L公司,工会主席就是由人事部经理兼任。这种角色重叠的情况进一步巩固了资方的强势地位,削弱了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www.xing528.com)

最后,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会的角色认识不足。虽然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受损比较严重,但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再加上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大多数的新生代农民工只能选择沉默,或通过频繁跳槽的方式寻求更好的工作机会,而很少会直接引发激烈的劳资冲突。与此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角色定位比较模糊,不清楚工会是干什么的,甚至有许多人都不知道自己是否加入工会。因为对工会的认识不足,当面临企业违法用工时,新生代农民工很少选择向工会求助。秦海霞对东北地区农民工对工会组织认识的问卷调查中发现,有60.2%的农民工确切知道企业内部“没有”工会组织,还有19%的受访者“不清楚”有没有工会组织,而明确知道“有”工会组织的工人仅占20.8%,其中还有9%的受访者没有参加工会组织;在问及“工会能否代表工人的利益”时,有42.2%的受访者回答能代表,有41.1%的受访者不知道能不能代表工人利益,而回答不能的仅占16.7%。但尽管认为工会能代表工人利益的人数并不少,但是当问到“遇到利益受到侵害时找哪个部门投诉”时,却没有一个受访者选择工会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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