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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出口工业化发展及政策特点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菲律宾工业化转向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改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5年7月,菲律宾政府颁布了第264号总统行政法令作为第470号行政法令的继续。原料的进口关税分阶段降至3%,制成品与零部件进口降至10%。从2004年始,菲律宾实行统一关税。由于在菲律宾的外资活动还受到菲律宾宪法、各种法律法令的限制,为了切实引进外国直接投资,菲律宾政府通过颁布总统行政法令或各种吸引外资的特别政策。

菲律宾出口工业化发展及政策特点

对菲律宾工业化转向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改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从本质上来看,90年代的改革是80年代初期及后期尚未完成的改革的继续,是菲政府兑现其原先承诺的实现IMF提供的经济结构调整贷款的附加条件。主要可以归类为三个部分:改革贸易体制,调整关税政策;进行外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制订新的外资投资法案并颁布新的投资政策;创立出口加工区,制订并实施出口发展计划。

(一)贸易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

菲律宾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贸易体制与政策调整的中心是全力排除工业保护体制中的高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借以对国内企业形成竞争压力,在提高经营效益的同时,增强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

1.全面降低关税保护,简化关税结构

菲律宾政府于1991年颁布的第470号总统行政令是菲律宾关税结构改革的重要手段。它规定了关税保护在1991—1995年期间的下降幅度。至1995年,除了农产品中的糖、谷类水果、椰产品和幼稚工业之间产品的关税保护率仍为50%之外,其余商品的关税税率分别降至3%、10%、20%和30%四重关税。1995年7月,菲律宾政府颁布了第264号总统行政法令作为第470号行政法令的继续。第264号法令规定,从1995年8月至2003年,菲律宾的关税结构进一步简化为两重关税结构,取消中间产品与制成品之间的关税差别。原料的进口关税分阶段降至3%,制成品与零部件进口降至10%。从2004年始,菲律宾实行统一关税。除了具有敏感性的农产品外,所有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统一降至5%。菲政府还积极参与使东盟成为自由贸易区的东盟共同有效优先关税计划。这些重大的关税改革步骤使菲律宾关税总体水平在东亚地区为最低,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为最大。

表6-2 菲律宾2000—2005年的平均关税率

续表

(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菲律宾关税委员会,转引自Seiji F.Naya and Michael G.Plummer,The Economics of the Enterprise for ASEAN Initiative,Singapore: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table 4.4,2005,p.287.

2.大规模拆除非关税保护

1992年8月实行的解除外汇管制的重要措施,促进了对外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进口垄断也已经被打破,主要体现在大规模取消了在贸易领域中实行的建立在党派利益之上的进口许可配额制和进口数量限制。据统计,1986年受这两项措施限制的进口商品超过2000种,占进口商品品种的35%和进口额的33%。但1995年,受这两项非关税壁垒限制的进口商品已降至135种,均占进口商品品种和进口额的3%。菲律宾已于1996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还在1996年亚太经合会议马尼拉行动计划中承诺,“在拆除关税壁垒问题上,菲律宾除了履行在乌拉圭协议所承诺的拆除关税的努力,还将遵循GATT和17款B条中所规定的要求,全面拆除余留的非关税壁垒,包括数量限制、标准与习俗限制,以及关税程序方面的有关行政措施的限制”。[6]

(二)外资政策的调整与外资管理体制的改革

为了促进菲律宾滞后的制造业发展与升级,提高菲出口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实现工业化发展方向从进口替代转为面向出口,菲政府通过颁布总统法令或共和国行政令,多方面放宽了对外资的限制,使得菲律宾吸引外资的优惠条件不亚于甚至超过其东亚邻国。

1.制订新的外国投资法案与优惠政策

1991年6月制订的新外国投资法案,又称为共和国第7042号法案。该法案取代了1987年《综合投资法案》第二册中的有关外资投资的规定,是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进行投资的基本法案。该法案将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用负面列表的方式作出规定。外资除了在A、B、C三类负面列表中所规定的投资领域只能拥有40%以下的股份投资之外,在其他领域均可拥有100%的股权。与以前的外资法相比,该法案直接纠正了以往外资法中的排外情绪,并通过预先告知允许或限制外资投资信息条款,大大提高了外资投资的透明度。由于在菲律宾的外资活动还受到菲律宾宪法、各种法律法令的限制,为了切实引进外国直接投资,菲律宾政府通过颁布总统行政法令或各种吸引外资的特别政策。比如,菲政府颁布第182号行政法令规定,从1994年10月24日起,废除1991年新外国投资法案负面列表C类中所规定的外资拥有股权40%的限制,允许外资在矿产资源开发部门、公用事业部门、农业资本市场水泥建筑材料供应、食品业拥有100%的股权。其他优惠政策还包括外商在菲律宾的房地产与土地的租赁使用权从之前的25年延展至50年,并可再延长一次25年;对外开放零售业,允许外资在零售业的合资企业中拥有大部分股份;给予在菲任何经济区内投资15万美元的外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子女区内永久居留权及各种优厚的免税与减税待遇;降低产品面向出口的外资企业在菲已交资本的要求等。

2.外资管理体制的改革

为了更有效地促进外国直接投资,菲政府对外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主要措施为:第一,重组菲律宾投资署。为使投资署能够在外资引进工作中起到更大的作用,菲政府将投资署的功能从制订规章机构转为促进投资机构。为便于外资的流入,投资署设立了不同的投资工作台,为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台湾、意大利、日本韩国中东德国的投资者提供各种咨询与便利。投资署还设立苏比克与克拉克工作台,为有兴趣投资该地区的投资者提供便利。第二,建立高效率的外资审批机构。投资署原来投资审批程序繁琐。设立“一站投资行动中心”之后,投资手续的审批时间从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倘若外资合资或独资企业无意享受投资署规定的优惠待遇,便无须在投资署办理投资申请与注册手续,但必须分别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工贸部贸易规则与消费者保护局注册。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在菲律宾进行合资的本国与外国企业的注册;菲律宾工贸部贸易规则与消费者保护局则负责在菲律宾进行独资的外国与本国企业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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