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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全面投资协定:更全面的投资保障和便利化合作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AIA和IGA相比,东盟全面投资协定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在投资保护方面,东盟全面投资协定加强了关于在投资来源国争端解决机制适用方面的规定,对资本及其利润的转移和调回进一步补充了相关条款,提高了关于投资资产征用和补偿制度规定的透明度,对争端产生的损失规定了赔偿条件。在投资便利化与投资合作方面,东盟全面投资协定建立了一套更加透明、可持续和可预见的投资体制、规则和各成员国的政策协调手段。

东盟全面投资协定:更全面的投资保障和便利化合作

自由而开放的投资体制是东盟共同体蓝图中一个重要部分,东盟希望通过建立这样一个体制来促进FDI和区域内投资,并提高东盟工业的竞争力。东盟投资一体化的相关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东盟投资保护协定(IGA)和东盟投资区(AIA)。随着东盟一体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这两项制度安排中有不少规定逐渐不适应东盟区域一体化的要求。2007年,东盟第39次经济部长会议决定对IGA和AIA进行修订。

2009年2月,东盟全面投资协定(ACIA)签订。与AIA和IGA相比,东盟全面投资协定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东盟全面投资协定主要有四个主要方面,包括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ACIA参照了发达国家的国际标准,包括美国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式和OECD跨国公司的指导规范,[9]对AIA和IGA的一些不适应东盟一体化发展的条款进行了改善和更新。

在投资保护方面,东盟全面投资协定加强了关于在投资来源国争端解决机制适用方面的规定,对资本及其利润的转移和调回进一步补充了相关条款,提高了关于投资资产征用和补偿制度规定的透明度,对争端产生的损失规定了赔偿条件。总的来说,东盟全面投资协定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护。

在投资便利化与投资合作方面,东盟全面投资协定建立了一套更加透明、可持续和可预见的投资体制、规则和各成员国的政策协调手段。进一步简化和畅通投资申请和批准程序,加强各国政府在投资政策上的协调以及各种投资政策信息的提供,加强与私人企业的磋商以便利投资。(www.xing528.com)

ACIA与AIA相比,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的一些相关规定包括:(1)在全面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条款中,禁止“执行条件要求”。“执行条件要求”是指在一项投资在建立、兼并、扩张、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东道国强加给投资者的如本地价值比例、出口限额等特别条件。[10](2)东盟成员国可以要求投资企业董事会大多数成员为东道国公民,但不能要求投资者任命东道国公民为高层管理者。(3)允许在投资来源国进行投资争端仲裁。(4)鉴于东盟各国的发展水平存在巨大的差异,为尊重新成员国(越南、缅甸、柬埔寨、老挝)的具体情况,ACIA也同AIA一样保留了差别待遇,允许这些国家推迟执行协定,但是协定仍然对各成员国投资自由化规定了明确的最后实行期限。(5)ACIA实施之后,东盟成员国的投资者享有的各项权利,东盟之外的投资者也将同样享有。(6)提供了一个更加透明的投资环境。

ACIA特别强调要大力推进东盟区域内投资,尤其是推进东盟6个老成员国对新成员国(越南、缅甸、柬埔寨、老挝)的投资,以此促进东盟作为一个整体投资区域和工业合作、生产网络的发展,努力使整个东盟区域实现投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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