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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地到权地:实现泛化到具体的土地权利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理论界目前就空间使用权能否成为独立物权尚存争议,但立法上对空间使用权权利的确认,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城市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这是一个基本国情,但笔者想强调的是,这并不影响城市地下空间从泛性“公地”到实性“权地”的跃迁过程。从地方法到中央复合立法,均可主动作为。

从公地到权地:实现泛化到具体的土地权利

由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在使用权和产权等利益归属方面的不明确,既会出现一些地下空间资源被无偿使用、浪费的情况,也会出现市场主体由于利益维护不确定,不愿意投资地下空间更愿意投资地上的情况,又或者出现地下空间资源实际使用人各自为政、分别开发、整体无序等局面。笔者认为,面向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必须从速解决这一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底线伦理(Baseline Ethics),否则,没有明确的权属立场,后续再好的规划与管理也无从谈起。

我们有必要构建一个系统的全国层面的地下空间利用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有计划、有保障地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活动,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尽管理论界目前就空间使用权能否成为独立物权尚存争议,但立法上对空间使用权权利的确认,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们唯有通过对地下空间使用权制度的深入探讨,才能使这一新型财产权利的性质及相关制度日趋完善。我国城市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这是一个基本国情,但笔者想强调的是,这并不影响城市地下空间从泛性“公地”到实性“权地”的跃迁过程。从地方法到中央复合立法,均可主动作为。若只想使用地下,但又不想征收整个土地,那么运用“地下征用权”是实现该目的的重要途径。同时,建议加快地下空间房地产登记制度,这不仅是地下空间使用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地下空间合理安全使用与价值提升的重要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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