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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制度基础与发展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契戴尔公平先锋社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其实行一整套既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又能维护自己权益的制度。合作社能改善垄断的市场绩效,在实现成员生产者和成员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同时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合作社就能集合这种优势,发挥这种功能,这就是合作经济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存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合作社的制度基础与发展

早在1769年,产业革命开始不久的英国就出现了芬威克织布工人合作社(Fenwick Weavers Co-operative Society)。其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在英国医生威廉·金(William King)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的合作社思想的鼓舞下,又陆续出现了300多个合作社。这个时期,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瑞士和奥地利等国也出现过不同类型的合作社。美国最早的农业合作营销组织是1810年由康涅狄洲的奶牛农场主组建的奶牛协会。而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当属在1844年12月21日,由一些穷苦工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而在英格兰西北部兰开夏郡曼彻斯特市以北12英里的罗契戴尔小镇的一条被叫作“蛤蟆巷”的小巷里联合开办的罗契戴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另译为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当时,罗契戴尔小镇环境污秽不堪,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只有21岁,市场上出售的食品掺假盛行,发芽的马铃薯也照样在市场上出售,缺斤少两更是司空见惯,这些穷苦工人作为劳动者和消费者又受到工厂主和私商的双重盘剥。这个公平先锋社是消费者自己的零售合作社,它的创建就是想改变这种艰辛处境,以公平价格、准斤足两向顾客(即它的社员)出售不掺假的纯净食品,试图依靠他们群体的力量争取把市场交易的谈判权利掌握在自己手里。当年在邻近私商嘲笑声中开张的小店,历经170年的发展,如今已经发展为一个庞大的集团,它创造了一种新的经济制度,既能增进它的广大成员的经济、社会权益,又能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这就是合作社。[1]

(一)合作社存在的经济学基础

产业革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统治地位,雇佣劳动制度加剧了社会的两级分化,雇佣工人、小生产者和低收入消费者作为个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交易中几乎没有任何谈判权力,而深深地陷入贫困境地,当他们试图通过政治的、道德的和经济的诉求来改变自己艰辛的处境而均以失败告终时,他们转向寻求一条利用他们自己的力量能够帮助他们走出贫困和绝望的道路。合作社就是他们选择的这样一种经济、社会组织形式。在此之前的诸多合作社实验的失败,多是因其幻想逃避或摆脱市场经济环境不切实际的想法所致。如当时社会改革家罗伯特·欧文的合作社实验就是建立在企图取消市场与货币的幻想上的,这样的合作社孤岛不可避免地会被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所淹没。罗契戴尔公平先锋社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其实行一整套既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又能维护自己权益的制度。[2]

传统经济学多从抗衡力量理论出发来解释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在激烈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为了对抗强势者的垄断地位,自愿组织起来壮大自身的市场势力,“组团”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与强势者进行抗衡,以提高自身的谈判能力和要价能力,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分享更多的经济利益。合作社能改善垄断的市场绩效,在实现成员生产者和成员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同时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罗契戴尔公平先锋社即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问题在于,抗衡力量理论在解释组织弱势的小生产者或消费者对抗大市场和强势垄断竞争者问题上的确十分贴切。但难以解释在那些已经摆脱了小生产者模式,已经集约化和现代化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出现了投资者所有的公司与社员所有的合作社并存的局面。在公司这种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被广泛应用的情形下,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为什么仍然大量存在并富有生机?

传统经济学假设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为零,认为影响经济活动或交换行为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是商品的价格机制[3]新制度经济学却认为这一假设并不符合市场交换的现实,即交易费用已经成为影响市场交换活动的重要变量,是合作社组建的主要动因。同时,特殊禀赋产业理论、产权制度理论、集体行动逻辑、委托代理理论等都被用来分析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何以产生和发展问题。

特殊禀赋产业是指生产经营所面对的市场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呈不同方向变化,选择单一的市场体制或企业体制配置资源交易成本都高、经济效能都低的产业。[4]因此,特殊禀赋产业需要寻找市场规制和企业规制之外的新的资源配置模式,以矫正失灵状况。威廉姆森认为,当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均较低时,市场是有效的调节手段;当这三个变量较高时,企业就会出现,就会寻求通过企业内部来配置资源。[5]无论是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生产经营,还是美、加、澳等国的规模化大生产,农业产业的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高,交易频率低,三者呈不同向变化,单一的市场机制或企业机制都不适应。威廉姆森认为,应出现处于两者之间的双边、多边或杂交的中间边际组织,充当市场转发器的作用,进行信息接发和扩大,让生产经营者获得对称信息,降低交易成本,谋求组织运营效能的最大化。合作社就能集合这种优势,发挥这种功能,这就是合作经济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存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交易费用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其目标是节约成本、追求效用和利润的最大化、改善资源配置状态,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该理论也是衡量一种制度效率高低与优劣的主要指标,是分析与选择制度的重要依据。一种制度是被选择还是被放弃,是由该制度的交易费用高低及其产生的社会效能决定的。有些产业,特别是农业产业,选择市场或企业来配置资源其交易成本都高,这就需要选择更优的资源配置方式,但交易成本的高低仍然是选择的依据。

农业生产的资产专用性较高,农作物一经种植,无论市场如何变化,种植者均无法再行调整,因此,农产品销售者易被中间收购商“敲竹杠”。同种农产品具有高度同质性,且卖方人数众多,农产品市场具有卖方完全竞争性特征,农民只能是市场价格接受者,无法对价格产生任何影响,而中间收购商却相对集中,拥有实施买方垄断的市场支配力,从而压低农产品销售价格。此外,农业生产对季节、气候等的依赖性较强,当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和交易双方力量不对等时,这些缺点很容易被交易对手所利用。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营销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的外部性影响,保护资产专用性免受侵害,农民便有强烈的动机组织合作社,此为农民组建合作社的必要性。[6]农民组建合作社的合理性又何在呢?首先,由于合作社为农民社员所有,其与社员间协议的确定履行能降低因资产专用性产生的交易成本。其次,合作社既具有规模经济和市场开拓能力,又可以减少交易频率和交易风险,故能确保农民获得稳定的收益。最后,农业合作社代理成本较低,集体决策成本较低。此为其合理性。此外,Staatz认为,在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开展业务培训等方面,合作社相对于投资者所有的公司有优势,也能很好地降低交易成本。[7]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农业领域,投资者所有的公司与社员所有的合作社同时存在。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组织产生或变迁的目的就是要节约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产生是由于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有限理性,交易有两种最基本的类型,即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采用何种交易方式受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的影响,资产专用性是指为了某一特定的产出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一旦形成,就很难转移到其他用途上去。如果产品不能顺利销售,则先前的投资就包含一部分不可挽救的成本,即沉没成本。资产专用性越强,为预防机会主义或“敲竹杠”行为所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高。新制度经济学的结论是:不涉及资产专用性的交易,不管交易频率高低都应采用市场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成本最低;涉及高度专用性资产,交易频率很高的交易应该采用一体化或企业内部交易方式。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高度的资产专用性,而且农产品本身高度易腐、不易储藏,生产阶段结束以后,必须马上销售,进入加工环节,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与传统合作社交易时,会压低产品价格“敲竹杠”以获取更多剩余,为了摆脱这种被“敲竹杠”和被“挟持”的地位,合适的解决方法就是一体化,即农户不仅在产前、产中实现互助联合(传统合作社的特征),而且自己承办产后阶段的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降低交易成本,维护自身利益,分享更多的产后利润,将原来的农产品市场交易关系变成了企业内部的交易关系。这种农业生产的垂直一体化加强了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即从原料生产到加工再到市场销售整个过程的控制和协调,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多样性,而且内部组织成本也相对较低。[8]

新制度经济学并未止步于论证合作社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产权经济学的指导下,人们运用产权分析方法剖析合作社的原则、结构和运行机制,指出合作社是一个财产权定义模糊的用户与投资者的集合,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从而导致合作社成为低效率的组织:首先,搭便车问题(free rider problem),合作社人数众多,在监督问题上,社员会有怠于行使监督权而不关心合作社事务的情形,把希望寄托在其他社员身上。同时,合作社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的存在,新加入的社员和老社员享有同样的控制权和按交易比例分享剩余的权利,老社员过去投资获得的现期收益必须与新社员一起分享,对老社员而言并不公平。其次,眼界问题(horizon problem),基于公共积累在多数立法例中的不可分割属性,且社员只有在为合作社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的期限内才能得到现金剩余,因此,在限定剩余索取权交易、转让的合作社内,由于剩余索取权不能随成员退出而被转移,成员的视野会变得狭隘,只关心眼前的利益,更希望多分红而少积累,并且更倾向于从事短期投资,许多潜在的有利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就会遭到反对,这就会抑制资本增长,削减企业价值,导致合作社资源配置并非最优。当涉及研发、广告和其他无形资产时,问题会变得更严重,因为人们会想到以后这些投资获得回报时,自己可能已离开组织而不能获得任何利益了,这时人们更倾向于获取已有利润的更多回报或加速保留收益中的股份赎回,而不是增加对专有资产的投资。再次,投资组合问题(portfolio problem),由于外部交易市场的欠缺,合作社社员的所有者身份资本化和可交易化无法实现,同时买卖社员剩余索取权的转让流通和评估机制也不存在,从而阻碍了社员调整其在农业合作社中的资产组合,结果是社员所持有的投资组合往往并非最优。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使农民或其他投资者不愿意向合作社投资,导致合作社资金来源的困难。复次,控制问题(control problem),合作社表面上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原则,但由于社员素质、眼界、技能和利益要求等方面的的差异,使他们在行使控制权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交易额大的社员更有动力去监督和约束代理人,但一人一票的原则使这类社员在企业决策中不能起决定性作用,而交易额极少的或不负责任的社员的廉价投票权可能导致不称职的代理人控制合作社。最后,成本问题(costs problem),按照Hansmann的观点,社员集体决策成本构成合作社最关键的成本,决定了是否应该采取社员所有权形式。在成员同质性较强时,由于社员利益诉求的高度一致性,集体决策非常容易形成。当社员异质性较强时,特别是存在核心社员与非核心社员从而形成“中心—外围”结构时,由于其利益诉求的差异明显,因此集体决策难以作出,此为集体行动逻辑的困境,如果增加核心成员决策权,虽可减少集体决策成本,但可能导致核心社员控制理事会,如果将决策权交给经理人作出,亦可减少集体决策成本,但又增加了合作社的“委托—代理”成本。[9]

Wellington Sikuka对比分析了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的经济表现,指出合作社的经济表现是逐渐恶化的,并悲观地认为合作社应该向企业制进行转变。[10]Fulton也认为农业技术的进步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会使合作社的生存面临更多的困难。[11]但系统指出上述合作社制度缺陷的Cook反而比较乐观,Cook强调合作社的进化和对环境变化的适应性,他用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和北美“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的出现来证明合作社的生命力。并且从产权和合作社发展周期的视角来解释合作社的演进以及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合作社应通过转型来调整自身的规则,改进原有的制度缺陷,保持合作社的生机和活力。合作社需要理念和制度的创新,而不是放弃,这也是合作社在当代社会仍然富有生机的原因。(www.xing528.com)

(二)合作社存在的社会学基础

在近代产业革命以来,个体的社会成员被纳入到复杂而精细的社会分工体系之下,分散的个体与强大的团体组织之间出现两极分化。两者社会地位与谈判能力的悬殊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加强个体之间的合作,凝聚团体的力量,是实现社会均衡的必要一步。合作社作为社员自我教育、自我发展、传播科技与文明的社会组织体,能较好地在社会中代表社员的共同利益,发挥联合制衡、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作用。[12]

(三)合作社存在的伦理学基础

合作社制度源于欧文、傅立叶等社会活动家的人文主义道德理想,信奉自愿、开放、诚信、团结与关怀社区和他人的伦理价值。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体现开放、自愿和平等的精神;民主的社员控制体现民主和公平的理念;自治与自立体现自助和自担责任的价值;教育、训练与宣导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体现团结的意义;关心社区事业则体现关怀他人的传统。合作社在谋求社员福祉的同时,也为其所在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如技术的传播、信息的共享、社员的自我教育与素质提高等。换言之,合作社从其产生那天起,就包含着经济目的之外的诸多伦理价值。

(四)合作社存在的政治学基础

合作社所带给社员的,不仅是经济利益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提高,同时也培养社员团结互助、合作包容的基本精神和民主、权利等意识。合作社是学习参与民主决策的理想场所,作为这样的场所,合作社创造的公共利益远不止于其所恪守的经济规则。[13]可见,合作社的民主参与既有利于产生更好的商业决策,也有益于培育更强大的社区。在缺乏市民社会精神和宗教信仰的国家,这些更是提高民众政治参与意识与参与水平的重要途径。此外,政府可以利用合作社这一特殊社会资源完成其社会发展目标,特别是消除贫困、增进就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4]合作社作为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更是任何现代国家的政府绝对不可忽视的,[15]加上农业本身所具有的弱质性,政府对合作社进行大力扶持便是理所当然。

(五)合作社在中国的现实意义

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整体上仍然属于小农经济模式,并没有改变“低投入—低产出”的特点。首先,土地的细碎化导致农业的超小规模运行,农户无论是购买农业物资如种子、化肥农药,还是销售农产品,由于其交易量小,只能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加上农业本身的弱质性,从而导致生产成本高,销售收入低的结果。其次,由于较小的产量和较少的资金,农户很难向下延伸农业产业链,农产品总是以最初级形态进入市场,无法增加附加值,无法获得延伸利益,同时因为这种零散的生产模式,品牌难以形成,竞争力更无从谈起。[16]再次,我国农民数量众多,城市化和农业人口的转移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农业人口数量不可能骤减,因此不能全靠单一主体如农业企业或现代家庭农场来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只能在农业人口数量众多的基础上,来构建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问题。

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性、农业生产所要求的分散生产的特殊性、市场经济的集约化特性和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的背景下,合作社便成为既能容纳较多农业人口,又能实现一定程度规模化、产业化并能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有效选择。农业合作社并不改变在基础生产环节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农民通过横向的联合,形成以合作社为主体的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单位,以团体的力量进入市场,既能在生产环节降低生产资料采购成本,又能在销售环节提高议价能力,如果能向下延伸农业产业链条至农产品深加工,那么还可以增加农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同时,合作社也并未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可以在城市化进程中,按照市场经济调节的方式,打通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双向通道,实现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在城乡之间的良性流动,实现农业人口的有序合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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