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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失财产运行监督制度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异质性极其明显,内部人控制、核心社员对外位社员的利益侵占、集体一致行动的困境、股份化倾向等消极影响亦随之产生,因此,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运行监督制度的构建,才能确保合作社财产制度的良性运行,以实现合作社本身的目的和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弱质性和公共物品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必须得到政府在政策、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才能生存和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失财产运行监督制度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虽然模仿了公司的治理机制,但因其缺乏一种市场以确定能反映未来潜在收益的现值和增长的剩余索取权的市场价格,因而使得监督难以实现。事实上,资本外部市场和股权交易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合作社在无须进行结算与财产分割的前提下解决社员的变动问题,从而维持合作社资本稳定性和长久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股权交易市场的缺失导致管理者行为难以有效监督,因其无股票市场的价值反映,无敌意收购者的挑战;股权激励机制缺失,导致管理者难有股权激励与股权认购等方式酬劳成功的管理者。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异质性极其明显,内部人控制、核心社员对外位社员的利益侵占、集体一致行动的困境、股份化倾向等消极影响亦随之产生,因此,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运行监督制度的构建,才能确保合作社财产制度的良性运行,以实现合作社本身的目的和宗旨。从我国合作社财产运行实践来看,内部监督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财务监督机制又相对缺乏,而合作社财产运行的外部监督更是无从谈起。监督制度的欠缺既不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合作社普通社员利益的保护。(www.xing528.com)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处于快速增长的阶段,具备了一定的数量基础,但合作社发展并不规范,有些合作社出资不到位,有的合作社治理机构不完整,有的合作社财务制度模糊混乱,外围社员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实为戴着合作社面具的“公司+农户”模式的延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弱质性和公共物品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必须得到政府在政策、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才能生存和发展。特别是现行立法所作出的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以及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等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巨大的制度优势。如果一些龙头企业等公司法人挂上合作社的牌子,从而获得国家在政策、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则会导致实际市场竞争的不公平。[92]另外,国家提供财政支持,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同时,现行立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如何确保国家的扶持资金被合理使用于指定的用途,而不被侵占、挪用,以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为核心的外部监管机制便显得不可或缺。完善的外部审计监督制度有助于合作社自身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治理过程的规范,有助于合作社经营绩效的提高,有助于合作社信用基础的加强和融资活动的开展,有助于国家财政扶持资金的规范运用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有助于对合作社普通社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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