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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责任形式单一?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可以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合作性质的法人,但不能认为其为福利性质或公益性质的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自属当然,这里要探讨的是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责任形式单一?

责任制度是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合作性质的法人,但不能认为其为福利性质或公益性质的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基于合作社所贯彻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合作社的财产实际上处于可变状态,如果不能对合作社责任承担制度进行合理设计,从而明确成员与合作社承担财产责任的界限,以避免在合作社发生债务承担时引出不必要的纠纷,就会对合作社交易关系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产生影响,并会阻碍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自属当然,这里要探讨的是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社员通过这一制度来厘清其对合作社债务承担何种责任,而合作社亦以此来对外建立自己的信用基础和信用形象。

现行立法所规定的社员有限责任,并非是社员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是以成员账户内的金额为限承担责任,而账户内事实上可能存在应分而未分的盈余,或因扩大投资或因其他原因而留存与个人账户内,此部分亦需用于承担责任。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比例授权给合作社通过章程或社员大会决定,因此,社员可能会利用此规则尽可能多分配盈余,减少账户内除出资额之外的留存金额,从而规避将来以此部分资金承担合作社债务的风险,这显然不利于合作社的资本积累、良性发展和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94]从合作社的发展历史来看,早期合作社法一般采取单一的责任形态,且多为无限责任形式,后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均规定了几种类型的责任制度,合作社的社员大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类型的责任制度中选择一种,然后将之计入章程,成为合作社对外活动的责任原则,从而使合作社在设立时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类型、发展前景和外部经济环境作出自己的选择。这种可供合作社选择的责任类型并不是立法漏洞,而是每一种责任类型都有有关的制度,借以保证交易安全和提高合作社的信用基础。现行立法的责任形式过于单一,应当增加合作社责任形式的类型,丰富合作社责任的制度供给,改变单一的有限责任制度形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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