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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运行内部监督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并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缺少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社员大会和理事长、理事会的行为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督,使得决策和执行缺乏监督,还会因为主观因素加大“内部人控制”和“能人控制”的弊病,民主决策机制不能在有效监督之下贯彻,合作社的大会章程难以全面实施,合作社内部事务不能公开,社员大会和理事长的权力不能受到限制,等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财务制度。

财产运行内部监督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首先,完善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监督作用。依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并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缺少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社员大会和理事长、理事会的行为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督,使得决策和执行缺乏监督,还会因为主观因素加大“内部人控制”和“能人控制”的弊病,民主决策机制不能在有效监督之下贯彻,合作社的大会章程难以全面实施,合作社内部事务不能公开,社员大会和理事长的权力不能受到限制,等等。[19]事实上,内部监督力度越大,合作社的绩效越高。有调查显示,监事会召开次数、财物公开次数对合作社的运行和绩效均有一定的积极影响,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次数影响甚微,尽管许多合作社不乏民主管理的规定,但大多数情况下,社员们受核心成员影响很大,往往出现社员大会“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的现象,而监事会往往与理事会共同实行日常管理,因此有利于监督作用的发挥。[20]同时,应当加大监事会召开次数或执行监事监督合作社财产运行的次数,避免其成为合作社虚设机构,当然,应当为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以保障其监督职责的履行。

其次,完善合作社财务监督制度。是否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是合作社财务监督是否到位的一个指标之一。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财务制度。有调查显示,只有45.7%的合作社设有专职的会计人员,46%聘请兼职的会计人员,其余没有会计人员。在会计财务报表资料完整程度上,只有少部分合作社的资料是完整的。没有专职的会计人员,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反映出合作社的资金运行没有得到应有的监督和控制,社员不能得到合作社运作的财务状况,财务监督机制的缺乏,加上没有真正代表农户的合作社领导和专职的经理,合作社难以真正地为社员服务,容易成为领导者追逐个人利益的工具。[2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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