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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死亡的退社结算制度优化方案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社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社员的法人解散也是引发退社的原因。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26条规定,社员发生死亡情形的,为出社。但社员死亡是否一定进行财产结算与分割,各立法上仍存有一定的变通。笔者认为,社员死亡之后退社作为法定退社原因,应当在正式立法中得到体现,而不能只是在示范性章程中予以体现。

社员死亡的退社结算制度优化方案

作为社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社员的法人解散也是引发退社的原因。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26条规定,社员发生死亡情形的,为出社。但社员死亡是否一定进行财产结算与分割,各立法上仍存有一定的变通。依《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在社员死亡的情况下,社员身份终止于继承生效的业务年度结束,其社员身份可由其继承人延续,章程可以规定延续社员身份的继承人的个人条件,在被继承人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也可规定,如果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将社员身份委托给一位共同继承人,则社员身份终止。如果法人或商事公司被解散或消灭,则社员身份在解散或消灭生效的业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全部继受的情况下,社员身份由全部继受人延续,直至业务年度结束。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社员死亡退社问题作出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对此有所体现,即成员死亡的,终止其成员资格,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笔者认为,社员死亡之后退社作为法定退社原因,应当在正式立法中得到体现,而不能只是在示范性章程中予以体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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