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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规则详解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规则详解

(一)清算人的组成与职责

清算人的组成与清算类型有密切的联系。在自愿解散的情形,一般由社员大会任命清算人,社员大会未任命其他人时,清算人可以由董事担任。《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71条规定,在合作社解散时,除非合并或破产的情况,其董事作为清算人,但社员大会已经任命董事以外的人作为清算人的除外。《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规定,清算应由理事会执行,除非章程或社员大会决议授予其他人。在清算人未能确定时,有的立法例规定由注册机关任命清算人,如《澳大利亚合作社法》第329条规定,合作社自愿解散而清算人缺位,注册机关可以任命清算人。也有立法例规定由法院任命清算人,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台湾地区“合作社法”亦是如此,其第60条规定,合作社的解散,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别有规定或由社员大会另行选任外,以理事充任之,社员大会不能选定清算人时,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派清算人。

清算期间,清算人管理合作社的事务。在清算人的职权主要有: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芬兰合作社法》第137条规定,清算期间合作社出现资不抵债,社员对补充入股承担责任,须征收这一股金偿还债务。清算人须立即召集社员大会决定该股金的征收,清算人应向大会提交关于合作社状况的书面报告、资产和债务一览表,包括合作社资产转让的价值和计算社员补充入股所应分摊的责任。若社员大会不决定征收补充入股或社员大会决定征收后60日内征收不到弥补亏损的数额,清算人移交合作社的资产实施破产。

清算人行使职权受到社员大会或行政机关或法院的监督。《纳米比亚合作社法》第81条规定,行算人应当在注册机关的控制和监督下实施其权力,注册机关可以废除或修改清算人制定的决定,并制定任何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限制清算人的权利,要求清算的财务账目被审计,分配方案需要批准等。《加拿大合作社法》还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监督合作社自愿解散清算的权利,如果法院作出支持裁定,则清算和解散就应当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15]《意大利民法典》第2545ⅩⅧ条规定,合作社的清算进展不正常或故意拖延的,政府机构可以替换清算人。清算人是由司法机构任命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替换。(www.xing528.com)

清算人的报酬一般由任命清算人的社员大会、行政机关或法院确定。同时,清算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在债务被清偿或被弥补以前,也不得在为此而确定的在公报上发布债权人的要求的那一年完全结束以前,向社员分配财产。如果已知的债权人未予申报,则只要提存的权利存在,就必须为债权人保留应付款项。如果当时不能清偿债务,或是对清偿存有争议,则只有在对债权人实施保全后才可分配资产。《芬兰合作社法》规定,清算人完成任务后,向审计员提交最终的账目,附上一份清算以来的管理报告和一份财产分配或规定用途使用的报告,若可能应包括清算期间的全部财务文件。若股金退还或资产分配违反了上述规定,一旦合作社不能偿还期债务,每位社员均有责任退还其所得部分。若引起了新的亏损,按照本法规定,清算人对其承担责任。清算期间合作社出现资不抵债,社员对补充入股承担责任,须征收这一股金偿还债务。清算人须立即召集社员大会决定该股金的征收。清算人应向大会提交关于合作社状况的书面报告、资产和债务一览表,包括合作社资产转让的价值和计算社员补充入股所应分摊的责任。若社员大会不决定征收补充入股或社员大会决定征收后60日内征收不到弥补亏损的数额,清算人移交合作社的资产实施破产。清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财产的分配

关于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规定,不得在债务被清偿或被弥补以前,也不得在为此而确定的在公报上发布债权人的要求的那一年完全结束以前,向社员分配财产。如果已知的债权人未予申报,则只要提存的权利存在,就必须为债权人保留应付款项。如果当时不能清偿债务,或是对清偿存有争议,则只有在对债权人实施保全后才可分配资产。向单个社员分配资产,应依据第一清算资产负债表确定的股金,按社员股份的比例进行。如果根据本法的规定已召集社员缴纳追加款项,则应按所收款项的比例先行退还。为分配自上一年度结算至第一资产负债表制定期间发生的盈亏,在确定单个社员的股金时,对上一年度结算以来的款项缴付不予考虑。如果在此期间产生的盈利超过了股份,则应转入结存款,超过该结存款总额的盈余应向社员平均分配。对于合作社留存的不可分割的净资产,如果章程未规定将其交付一位自然人或法人,用于确定的目的,则该资产归合作社所在地的乡镇所有,该基金利息须用于公益事业。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财产的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55条规定,合作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4)所欠其他债务;(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该规定将合作社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置于优先受偿的地位,优先于员工工资与社保费用,优先于所欠税款,还优先于合作社所欠其他债务。笔者认为,此处的规定虽意在保护农民社员的利益,但存在过度保护之嫌,合作社与农民成员进行交易所欠款项应当属于普通债权与合作社所欠其他债务置于平等地位而受偿,现行的规定显然缺少法理依据,仅为立法者操持父爱主义的结果,事实上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可以被后序位的所欠其他债务所包含,应当予以删除为宜。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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