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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法律与管理体系:构建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此欧盟自由区规则朝向更高层次的一体化发展,数量也将大幅下降。与欧盟相比,美国的自由贸易区立法显得更为成熟。前者是美国自由贸易区设立、运行等有关事项的基本法律依据;后者则围绕有关做法和程序方面的规则提供具体操作细则。在行政管理方面,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由商务部部长、财政部部长或他们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其总部设在商务部内,同时任命执行秘书担任主要管理官员。

完善的法律与管理体系:构建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

1.健全的法律制度。《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规定了欧盟Ⅰ型、Ⅱ型自由区和保税仓库运作的细化规则;但以2008年出台的《现代化海关法典》为界,其自由贸易区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Ⅰ型、Ⅱ型自由区的设立条件、运营规则存在明显差异。大陆法系的国家多设立Ⅰ型自由区,英美法系国家则多设立Ⅱ型自由区。自此欧盟自由区规则朝向更高层次的一体化发展,数量也将大幅下降。从总体上看,近十年来欧盟自由区总体数量较少,与美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数量相差十分悬殊。其中2008—2012年间Ⅰ型自由区增加的趋势主要是因欧盟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设立而引起的。与欧盟相比,美国的自由贸易区立法显得更为成熟。自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后,美国国会于1934年批准的《对外贸易区法案》(Foreign-Trade Zones Act of 1934)以及《对外贸易区委员会条例》(Regulations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构成美国自由贸易区基本法规体系。前者是美国自由贸易区设立、运行等有关事项的基本法律依据;后者则围绕有关做法和程序方面的规则提供具体操作细则。

2.完善的管理体系。在行政管理方面,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由商务部部长、财政部部长或他们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其总部设在商务部内,同时任命执行秘书(Executive Secretary)担任主要管理官员。其中,海关在对外贸易区内扮演一个中立的执法角色,它的主要任务是对货物进出对外贸易区进行控制,征收有关税收,并确定对外贸易区的所有手续符合《对外贸易区法案》(FTZA)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海关不得代表财政部长处理属于政策制定性质的事务和属于财政部其他机构权限内的事务。在具体运营中,美国海关与边防局(CBP)有三个主要的监管对象:(1)受让人(Grantee)、(2)经营人(Operator)、(3)使用人(User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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