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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产权问题待明确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物权法》和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能就“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清晰地区分,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界定专有部分的边界没有被界定。按一般常识,如果一个人购买了开发商所开发的某栋住宅楼中的某套单元房,如301房,那么,该301房便是购房者所有的部分,也是《物权法》中所指的专有部分。《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物业服务用房、绿地和一些公共设施属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但是产权共有关系是有层次的。

商品房交易产权问题待明确

现行《物权法》和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能就“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清晰地区分,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界定专有部分的边界没有被界定。在《物权法》中,业主的专有部分被置于大家共知的、一种常识性的存在状态,而没有进行具体的界定。按一般常识,如果一个人购买了开发商所开发的某栋住宅楼中的某套单元房,如301房,那么,该301房便是购房者所有的部分,也是《物权法》中所指的专有部分。然而,该单元房并不是独立地存在。在空间结构上,单元房与单元房之间、单元房与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如垂直交通之间相互依存,不具有物质形态的可分性。一栋建筑物中的一套单元房是由该建筑物的两层楼面、部分外墙、内隔墙和门窗等围合而成,这些围合部件形成了单元房的边界,也是专有部分的边界,但它们以及他们的产权并没有被明确界定。二是共有部分的共有人没有被界定。《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物业服务用房、绿地和一些公共设施属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但是产权共有关系是有层次的。如电梯只能是一栋楼的公共设施,而各种供暖、供水、供气管线、道路、绿地等可能是多栋楼共用的。在住宅小区里,每一栋住宅楼内的垂直交通(电梯和楼梯等),无疑是共有的,但它们属哪些人共有呢?是小区的全体业主,还是该楼内的所有业主,或是建筑构造上必须共用该设施的业主?专有部分的边界、道路、绿化、停车位,以及其他的共用设施设备等,它们的共有人都有待进一步明确。没有明确共有人的共有产权很有可能成为实际上的无主产权或被某些人[14]所占用。三是业主共有产权的维系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业主共有权的实施。当个人为共有产权的维系和管理所付出的成本高于个人所得到的收益时,个人会放弃对共有产权的维系责任和管理权利。而当个人不用付出成本也能享用共有产权的收益时,个人有可能选择“搭便车”,集体行动问题或许会出现。在前一种情况下,共有产权有可能被置于公共领域,无人问津;也有可能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独自利用。当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独自利用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他们会利用业主已放弃的共有产权。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业主集体行动中的独特作用,使得他们在有意或无意间也获得了部分本属于业主所共有的权利。于是,在理论上或法律上已明确为业主的共有产权,在现实中又回到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手中。四是契约不完全或约定不透明给了开发商再次或重复利用共有资源的机会。在不少小区里,已出现开发商在房屋出售以后又在已经是草地或休闲场所的区域实施建设的情形。开发商之所以能如此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因为他们得到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拿到了相关的批准文件。开发商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和某些原由,在房屋建成、出售以后再次拿到了开发建设的批准文件,获得了进一步开发的权利。另一种可能是,批准文件在第一次建设时就已经存在,开发商为了售房需要而将规划中本该建房的区域建成了临时草坪或休闲场所。购房者在购房时没有得到这方面的信息,而将本应建房的区域误认为是永久性的草坪或休闲场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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