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作为一门道德哲学,是一门调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问。从伦理学自身的发展来看,这种调节所涉及的关系是逐步扩大的。它最先表现为调节人类部族内部的血缘关系,后来扩大到调节一般理性生物间的社会关系,进而扩大为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乃至人与所有存在物之间的关系。而这种调节所要达到的目标,则是达成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学是人类追寻现实世界中完满和谐关系的一门科学。从伦理的角度看,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直接表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呵护,它指的是,在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转基因产品领域内,围绕人类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伴随转基因产品的供应、生产、流通以及质量等问题而产生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和行为规范。从伦理学研究问题的角度,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是可行也是必要的,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本书第一章论述了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的依据。
从理论依据来看,转基因产品确实存在着安全的不确定性。转基因产品引发的一系列安全事件表明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是有科学依据的。
从实践依据来看,是维持社会秩序和谐的需要。标识制度保障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市场的共存和发展,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维护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另外,标识制度尊重了各国人民的知情选择权和国家的主权,维护了国际交易秩序。
从伦理依据来看,政府管理者负有伦理责任。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是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重要内容。转基因产品标签是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估、审核的最终体现。为了加强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标识是实施市场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转基因产品管理的信息系统和监督系统的基础,是转基因产品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实施转基因产品标签管理,不仅有利于管理机构甄别管理,降低监测成本,而且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基因产品在安全性方面可能存在某些隐患,至今尚没有很强的科学证据表明转基因产品对人体是绝对安全的,转基因产品安全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必须由消费者自己去选择是否选择转基因产品,所以,对转基因产品采取标签管理就是尊重公众的知情选择权要求。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必须确立转基因产品的可跟踪性与可追溯性,而对转基因产品加贴标签是建立其可跟踪性与可追溯性的必要前提。生产企业、进出口商、政府机关、环保组织等十分关注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的进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对安全性尚未确定的转基因产品贴标签便是顺应民心的必然结果。
第二章厘清了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相关概念,研究了各个国家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现状,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争议进行了分析。
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建设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完善转基因产品标识的法规建设;二是加强转基因产品的标识管理;三是加强转基因产品的检测技术研究;四是加强严格的规范化的监管流程和执法力度;五是实施可追溯制度;六是对公众进行必要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教育。
本章重点对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和香港五个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现状进行了研究。
第三章研究了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伦理问题。
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伦理意蕴是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维护公共安全、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从生命健康角度看,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直接表达了对生命尊重和对健康的保障;从公共安全角度看,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从社会价值导向角度看,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是政府坚持正确价值导向的体现。
首先是生命尊严。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要尊重生命、保障生命健康。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要鼓励转基因技术发展,满足人类的粮食需要;要进行标识管理,以此规避转基因产品有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的伤害;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最重要的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其次是生态安全。转基因产品有可能威胁生物多样性,造成跨物种感染。《世界自然宪章》提出了保护自然的伦理学基础,成为各个国家的政府制定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生态伦理学理论依据。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要保障生态安全。
再次是代际公平。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正如联合国粮农组织伦理专家委员会的报告所说:“后代人在目前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决策方面既不能发言也不能投票,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要找到某些途径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考虑。必须要保留后代人的选择权利,以确保他们的特定需求(包括那些因不可预知的环境变化而产生的需求)得到满足。”[11]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通过提供公开的信息,为代际公平的实现提供了一种方式。
最后是经济正义。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中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研发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标识的权利主体和标识的义务主体,在伦理、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消费者享有知情和选择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标识产生的费用。标识和文件保存有助于确定生产、销售环节的最终责任人,有助于发现产品安全事故后产品的及时撤回。经济正义要求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只有在实现了社会的自由和平等后,才进行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差别待遇,对社会弱者进行较多的关注。相比较而言,强制标识制度平等地对待不同团体的需要,购买能力差的消费者能充分知情选择,因此更能完全地体现了差别待遇中的两个层面的内容。不同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采用何种标识制度,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能强迫他国采用统一的标识制度,不能干涉他国自主的制度选择。目前,国际社会有采用强制标识的国家、自愿标识的国家,还有不做标识的国家,尽管他们的生物技术实力、经济水平和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生物技术的使用范围不同,但有自由平等选择的权利。目前,少数跨国公司主导转基因作物市场和农业生物技术,发达国家主导着转基因作物品种、技术的知识产权体系。针对发达国家牟取经济利益,各国充分利用有限的政策空间,运用各种允许的政策手段,结合各国普遍认同的法律条款,不断加强对农产品的保护,由此也形成了农产品贸易的重重壁垒。国际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协调有利于解决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争端。
第四章对不同类型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进行伦理比较。
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都必须考虑到文化的因素,制定转基因产品的管理政策同样不能例外。不同的文化必然会导致公共政策上的差异。美国文化中的实用主义、个人本位思想为其对转基因产品实行自愿标识的政策提供民众心理基础和文化价值观的支持。以理性主义为文化传统同时又兼具一定保守性的欧洲大部分国家对转基因产品持谨慎态度,决定了欧盟对转基因产品实行全面强制性标识管理的政策。中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所涉及的文化价值观念的情况较为复杂,对待转基因产品的可能态度应该是多样化的,甚至有时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中国政府目前对转基因技术的支持态度以及对转基因产品实行部分强制标识管理的政策尚有其他的文化价值依据,这就是一百多年中国社会走上近代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所形成的新的文化价值观念。除了传统文化,宗教文化也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属于政府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受特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还会受到非政府组织的影响。非政府组织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反对型、支持型和中立型。他们具有非营利性特征,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意向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动或者阻碍转基因产标识管理政策的发展。
从公共伦理的角度分析,美国转基因标识政策不大符合公共伦理的基本要求,有违公共伦理中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责任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欧盟的全面强制标识政策符合公众意愿,维护了公共利益,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实现社会公正奠定了基础,也体现了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切实履行和担负起了公共责任,符合公共伦理的基本要求。中国政府的部分强制标识政策符合中国人民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也切实履行了公共责任,符合公共伦理的要求。
第五章研究了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伦理原则。
伦理影响个人精神生活和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能力就是伦理的功能或作用。如果将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控力量,那么它的功能主要包括导向功能、调节功能、效率功能、教育功能、激励功能等等。(https://www.xing528.com)
从伦理学研究问题的角度来看,政府在制定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时,要考虑到三个维度,即尊重自然与保护人类利益相结合的维度、推进技术进步和防止技术滥用相结合的维度以及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宣传转基因产品相结合的维度。
政府在制定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时,要遵循基本伦理原则,即风险预防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和公正原则。这些伦理原则是用来给具有伦理意义的决策提供指南,并且为评价行动和政策提供标准,体现人类基本的伦理价值,构成评价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伦理框架。
第六章研究了建立中国特色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
首先,分析了中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的现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转基因食用油强制标识的国家标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等规定了我国部分强制标识管理政策,同时规定了转基因产品标识审查认可程序。但目前中国转基因产品标识方式还有一些不足,表现在标注要求不尽详细;缺少阈值概念,实际操作性欠佳;对转基因产品可能带来的致敏性标识缺乏规定;标识力度和范围不够;标签不醒目;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体系尚不健全;技术检测制度有待完善等等。
其次,提出了今后我国制定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时应该有以下伦理视角:全球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视角;保护国家利益与尊重文化传统的视角;立足现有制度和适度管理的视角以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视角。
再次,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一是完善转基因产品标识的政策、法规建设。在完善国内政策法规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采纳。二是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制度。要适当扩大转基因产品的标识范围;建立追踪制度与独特识别码的应用;定量标识及其阈值的确定;扩大标识范围。实行定量的标识阈值;统一标识方法。
最后,研究了完善对我们标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政策。一方面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
相对于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宽松,欧盟的严格,日本的折中态度,我国对转基因产品也是比较谨慎的。我国对转基因食品采用的是部分强制标识制度,对于非转基因标识没有提供必要指引。2002年到2007年,我国对转基因食品采用了专门的规章规定了强制标识,后来废弃了专门法规定,将转基因食品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一类进行规定。中国实际上是世界上比较系统地实行转基因生物强制性标识制度的国家之一,总体上看,中国的转基因标识制度的实施是比较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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