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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操建议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针对我国残疾人实际,建议把“两项补贴”明确作为两项独立的制度进行构建。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应在试点的基础上加以推进,建议由民政、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两项补贴”制度的试点指导意见,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

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操建议

对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务院批转的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残工委会议都有明确要求。其中,《残疾人保障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也明确提出,“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说明,建立“两项补贴”不仅有法律规定,也列入了“十二五”规划,势在必行。现在“十二五”已经进程过半,从时间上看,2013年下半年或者2014年年初就应当正式启动推出“两项补贴”制度。

第一,坚持“适度普惠、保障基本、平等共享”的原则。一是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普遍给予保障;二是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保障水平;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属地管理,确保残疾人平等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二,将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作为两项独立的制度予以规范。参考国际通行做法,针对我国残疾人实际,建议把“两项补贴”明确作为两项独立的制度进行构建。生活补贴制度只与收入挂钩,不考虑残疾程度,保障对象暂定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向其他低收入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制度只与残疾程度挂钩,不考虑残疾人收入水平,补贴对象暂定为残疾程度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只叠加不冲抵。

第三,发放标准以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起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参考新农保、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建议制度建设初期“两项补贴”的发放标准都确定为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地在确定保障对象范围时,不得以户籍为限制条件,只要是居住在当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应纳入保障范围。也就是说,各地在确定具体标准时,要以常住人口而非户籍人口进行财政承受力的测算。(www.xing528.com)

第四,“两项补贴”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合理分担。建议主要由地方各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分别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元。按照重度残疾人968万(当前残疾人人口数据库实有重度残疾人数)和低保残疾人620万(民政部低保数据库残疾人数)测算,“两项补贴”制度将覆盖约1600万残疾人(次),按照中央财政平均每人每月补贴10元计算,中央财政每年需要支出20亿元左右。各级财政合计支出100亿元左右。

第五,加强“两项补贴”制度试点工作统筹协调。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应在试点的基础上加以推进,建议由民政、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两项补贴”制度的试点指导意见,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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