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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的互动关系分析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域3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组织的重叠部分,表示部分农业服务可以由企业与合作社合作提供。农业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共生的关系,他们之间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在某些情况下,农产品加工企业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成为合作社的一分子而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我国一些经济实力强、农户专业化生产初具规模的地区,也出现了农民合作社自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形式。

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的互动关系分析

区域3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组织的重叠部分,表示部分农业服务可以由企业与合作社合作提供。农业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共生的关系,他们之间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农业企业为了寻找数量、质量稳定的原料供给者,与分散的、相对陌生的农户一一谈判,要付出较大的搜寻成本;农民合作社需要避免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找到相对稳定的农产品需求方将其农产品销售出去。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企业与合作社将会相互合作。农业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通过合作社向农户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而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经营、组织化的生产,向农业企业提供可靠的初级农产品,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业企业与单个农户交易经常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产品质量问题,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在某些情况下,农产品加工企业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成为合作社的一分子而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并组织农民进行专业化、标准化的生产,使其发挥了合作社为农户服务的功能;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随着不断发展,一些合作社将从单纯服务于农民社员或作为农业原材料供应者,转型为加工生产型企业。例如,20世纪90年代后期得到较快发展的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将传统农业合作社主要负责销售社员初级产品转向对社员的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使农民获得了农产品加工的增加值,从而增加了农民收入。我国一些经济实力强、农户专业化生产初具规模的地区,也出现了农民合作社自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形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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