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五十二条还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邮政法》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也就是快递市场准入制度,即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实践中,新设企业应当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已经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为持续推动快递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促成快递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8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并施行了《快递暂行条例》。其中,《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分别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核定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许可信息公示作出规定;而且,该条还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企业具备的服务能力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www.xing528.com)
同时,快递末端网点是快递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直接承担着快件的收寄、投递工作,在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针对开办快递末端网点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问题,《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满足减轻企业开办末端网点负担的需要,不仅明确快递末端网点的法律地位,还简化了快递末端网点的开办手续。首先,该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这里的末端网点既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自营的末端网点,也包括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办的末端网点。其次,自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末端网点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向末端网点所在地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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