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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安全监管方面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快递从业人员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行业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安全监管方面

1.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冒名领取、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非法检查他人快件(邮件)。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非法检查他人快件(邮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非法检查他人快件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非法扣留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非法扣留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3.不建立、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在接收用户交寄的快件时,应查验用户交寄的快件是否符合禁寄、限寄有关规定,以及用户在快递运单上所填报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的实物相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2)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3)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4.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2)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3)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5.快件夹带禁限寄物品

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www.xing528.com)

6.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7.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快递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从业人员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9.未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情形、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事故资料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事故的,应当记录和保存事故处理过程中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事故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递的时候,如对可疑物品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予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寄递服务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已经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以下内容: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上述记录的保存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寄递服务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未按要求报送监控资料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监控资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监控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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