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接受申报、企业完成税款缴纳之后,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形的海关处置,报关员应配合完成。
(一)放行前删改单
海关接受申报以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内容不得修改,申报也不得撤销。以下情况除外:
(1)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2)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3)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4)根据贸易管理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以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6)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7)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的。
另外,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撤销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交申请的,应当通知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经收发货人确认后,由海关执行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二)海关事务担保(https://www.xing528.com)
1.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海关应当在收发货人提供与其依法应履行的法律业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但是,涉及许可证件管理而无法提供许可证件的,不适用担保。
2.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
特定海关业务担保包括暂时进出境业务的担保、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担保、最难货物进口担保等。
3.涉案担保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法关提供担保。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务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担保(不超过货物价值),以备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和仓储费用。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也就是反向担保。
(三)现场验估
现场验估是指在税收征管作业中,验估部门根据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的验估类风险参数及指令,为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而实施的验核进出口货物单证资料或报验状态,对税收征管要素风险进行评估、处置的行为。是海关与货主或其代理人关于单证流、信息流的当面交流与沟通,有时这种交流与沟通还需要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后进行。
验估工作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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