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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期内如何处理减免税货物?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移作他用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时,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海关监管期内如何处理减免税货物?

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适用。需要变更适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适用地点。

(一)结转

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1)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凭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2)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4)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二)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时,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移作他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www.xing528.com)

(3)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终止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四)退运、出口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五)贷款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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