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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定义、作用和重要性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保险单据的定义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货物受到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CIF、CIP合同中,保险单据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UCP600》第28条e款规定:“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保险通知副本作为卖方向买方议付单据之一。

保险单据:定义、作用和重要性

(一)保险单据的定义

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货物受到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CIF、CIP合同中,保险单据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保险单是可以背书转让的。

在CIF或CIP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即为卖方(出口商),信用证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卖方),托收方式下为委托人(卖方)。

《UCP600》第28条e款规定:“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保险单除载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重量、运输标志、运输工具、航次、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币别和保险金额、保费是否已付、赔偿地点和出具保单日期外,在背面还印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详细条款。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一种简化的保险凭证,除正面内容与大保单相同外,背面未印有详细条款。在法律上,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3.批单

保险单出具后,如需要补充或变更,保险公司可应投保人的请求修改保险内容的凭证,该凭证就称为批单(Endorsement)。

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就要对批单的内容负责。批单被贴在保险单上,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上有同等效力。

4.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为简化的保险凭证,在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盖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印戳,即作为保险凭证。这种凭证不能转让,只有港澳客户接受。

5.保险通知书

在按FOB、CFR、FCA和CPT方式进行的出口交易中由买方自费办理投保,买方与国外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卖方装船以后直接向进口商指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保险通知书(Insurance Declaration),自动承保。

保险通知副本作为卖方向买方议付单据之一。此项业务实际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装运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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