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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的申请、仲裁庭的组织与仲裁员的指定、仲裁案件的审理、做出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费用的支付等。回避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员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则应按照原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只以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裁决。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仲裁程序及相关规定

所谓仲裁程序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的申请、仲裁庭的组织与仲裁员的指定、仲裁案件的审理、做出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费用的支付等。

(一)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并不一致。

(二)组织仲裁庭与仲裁员的指定

关于仲裁员人数和选定办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多数国家规定为三人制,但英、美等国一般为一人独任制,少数国家也允许二人或采用双数制。在临时仲裁中,独任仲裁员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三人仲裁员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再由这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名首席仲裁员。如当事人不指定,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另行指定。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目的在于使争议案件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决,而被指定的仲裁员并非是指定一方的代理人。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回避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员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则应按照原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并不代表当事人的利益。

(三)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只以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做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做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规定,除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做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于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做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

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做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做出裁决书的日期与地点,以及仲裁员的署名等。(www.xing528.com)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买卖合同仲裁条款中,还应订明采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适用我国的仲裁程序规则时,是指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也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应注意的是,所采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与仲裁地点并非绝对一致,按照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在法律上也允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按照各国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在以下情况做出的无效:

(1)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裁决;

(2)以无效(或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做出的裁决;

(3)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做出的裁决;

(4)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做出的裁决;

(5)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此外,在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上,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由谁承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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