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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与农地集约化,日本设立了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制度。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为公共事业团体,主要有都道府县农业公社、市町村农业公社、农协和市町村政府4种类型。农业委员会虽然属于市町村的一个机构,但是不受行政体制的管辖。农业委员会的设置原则是每个市町村必须设置一个农地委员会,但是辖区无农地的可以不设置,辖区内拥有大面积农地的可以分区设置多个。

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

为了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与农地集约化,日本设立了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制度。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为公共事业团体,主要有都道府县农业公社、市町村农业公社、农协和市町村政府4种类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可以从离农农户或小规模农户手中购买或租赁土地,并将土地向专业农户出租或出售。实质上是通过农地权利移动,承担农地暂时保有和再分配职能。此外,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还可以将拥有的土地以出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法人经营,并提供农业机械、设施等服务。具体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事业包括农地买卖事业、农地买卖信托事业、农地租赁信托事业、农业生产法人出资育成事业、技术培训事业等内容。其中,农地租赁信托事业是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接受意愿农户的土地信托,将其流转给认定农业者等专业农户,并将扣除部分工作经费后的地租支付给土地转出方。技术培训事业则是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将临时保有的土地开辟成试验场,进行新技术示范和新型农民的培训工作。

1951年,伴随着日本农村民主化改革,日本颁布了《有关农业委员会的法律》,开始建立农业委员会制度。农业委员会是指,在公选体制下,由选举委员与选任委员共同组成的,能够代表农业者利益的集体协商组织。农业委员会虽然属于市町村的一个机构,但是不受行政体制的管辖。农业委员会的设置原则是每个市町村必须设置一个农地委员会,但是辖区无农地的可以不设置,辖区内拥有大面积农地的可以分区设置多个。农业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农地法》《农促法》和《土地改良法》等法律,行使农地关系调整等农地权属管理审批等工作;二是实施保护优良农地、消除撂荒耕地和促进农地向认定农业者集中等农业构造政策推进工作。随着时代发展与农政改革,其承担的职责也会相应变化。一般来说,农协、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和土地改良区各推荐1名成员,由市町村议会推荐4名以内的农业专家,作为选任委员参加农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组织体系,可以有效推行农地政策,确保农政业务的统一性和客观性。同时,它作为一个农业者自主协商组织,可以有效地促进农地集中,解决土地纠纷,并对政府进行监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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