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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与合作:国际标准与我国自主监管空间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危机后,国际社会呼吁改革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呼声不断,由此拉开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与合作的序幕。可是,金融稳定委员会出台的《加强遵守国际标准的框架》允许通过建立最低全球标准的方式来实现全球趋同,这给我国制定自己的金融监管范围和标准留出了空间。

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与合作:国际标准与我国自主监管空间

危机后,国际社会呼吁改革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呼声不断,由此拉开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与合作的序幕。我国应该积极地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为我国建立同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体系做好事先的准备。

(一)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目前,我国已经是金融稳定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会员,因而,有权利参与上述国际金融机构所制定的金融监管的各项国际标准和设计金融监管的国际框架。在参与标准制定和框架设计中,我国应该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便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中使我国的利益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避免被动地参与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国际合作。同时,在参与国际合作的过程中,我国应力争提高自己在所参与的国际机构中的话语权,诸如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份额提高就是个好的开始,这样不仅可以提升自身的国际影响力,也能够更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构建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www.xing528.com)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属于机构型监管体系,即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虽然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来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但是,该机制并没有有效发挥作用,并且在交叉监管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在我国金融机构事实上已处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上述监管体系实际上落后于金融业发展,不能够有效地监管和化解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风险。为此,应参考美国或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构建类似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的监管机构,负责识别和预防系统性风险,协调各监管机构在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的跨部门合作。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同时也可以适应未来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需求。

(三)制定我国金融监管的范围和标准

从原则上看,我国既然参与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监管的范围和标准应该同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可是,金融稳定委员会出台的《加强遵守国际标准的框架》允许通过建立最低全球标准的方式来实现全球趋同,这给我国制定自己的金融监管范围和标准留出了空间。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同发达国家金融业存在不小的差距,还有追赶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制定监管标准的时候,没有必要向发达国家更严的标准靠拢,而应根据我国金融业并不发达的实际,制定低于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标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为金融创新留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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