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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控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作用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不是经济社会自然发育的,而是国家下放权力,从而建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结果。因此,市场化进程具有很强的国家主导性。因此,在中国,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在相当程度上是国家塑造的。而在中国市场化进程中,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需的秩序不仅依靠市场自身形成,而且一开始就注重政府的规范。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充满着悖论。

国家调控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作用

自1980年代开始,农村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市场化改革,农民越来越多地获得经济自主性。有人搬用国家与社会二元理论,将这一趋势概括为“国权退,民权进”。这种概括显然过于简单。在市场化进程中,国家虽然从微观生产领域退出,但并没有从乡土社会“退场”,反而是以一种新的形式更深入地渗透于乡土社会,重新建构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

下放权力的主导者是国家。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不是经济社会自然发育的,而是国家下放权力,从而建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结果。因此,市场化进程具有很强的国家主导性。农村改革也是如此。农村改革是国家将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基层单位和农民,而下放多少、怎样下放、什么时候下放,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行为,农民只能在国家所给予和确立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如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由国家确定,先是规定为15年,后再延续若干年。农村改革改变了长期不变的统购统销制度,但不是完全放开农产品经营。对不同类型的农产品采取不同的政策,有的实行国家定购,有的则完全放开,由农民自由交易。到1990年代,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较为紧张时,一度又对粮食实行政府专营。

国家以新的方式建立与农民的经济联系,并引导农村经济生活。改革前,国家以单向的方式调控农村经济。如统购统销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任务,农民更多的是履行一种义务。改革后,国家确立和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开始以一种双向或者双方更能接受的方式建立与农民的经济关系。其重要标志就是改国家强制性的统购制为合同定购制和奖励制。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与征购相比,合同制更具有平等性,对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约束。同时,国家还通过奖励政策引导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给予直接补贴,使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更符合于国家利益。合同制和奖励制是国家与农民之间建立的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国家更多的是运用合同、奖励等“软性权力”渗透和影响农民的经济行为,对农村社会进行经济整合。

农村改革的突出成果是放开市场,使农民更多地参与市场经济,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因此,在中国,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在相当程度上是国家塑造的。如改革中出现的“专业户”“种粮大户”“万元户”等,都带有政府塑造或者保护的背景。邓小平在总结改革历程时说:“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国家政策、体制仍然影响和制约着农民的行为,农民不可能成为与国家政策和体制无关的纯粹“经济人”,并完全依据经济理性支配自己。(www.xing528.com)

与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带有相当程度的自生自发性。而在中国市场化进程中,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需的秩序不仅依靠市场自身形成,而且一开始就注重政府的规范。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开始向农村延伸,对农村经济生活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与此同时,与市场经济相关的其他国家行政部门也延伸到农村。这就是农民所说的“十几顶大盖帽管一个小草帽”。

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充满着悖论。一方面,政府着力于塑造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又经常直接干预农村经济生活。尽管农村改革后政府一般不直接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但各种政府经济任务仍然大量存在。完成自上而下的政府经济指标和任务仍然是基层组织和农民的义务。如调整经济结构本来是农民自己的事情,政府只能加以引导,但在农村经济生活中,政府经常运用其特殊的权力和影响力要求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只是,改革之后,农民毕竟成为经济主体,这种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行为成效愈益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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