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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到集体社会:探讨大包干经验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包干”由“包产到户”而来,但又超越了历史上的“包产到户”,更强调家庭的主体地位。在“大包干”基础上形成了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人民公社体制自然而然解体,在人民公社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社会也随之变化。相较于人民公社的社会整合,家庭经营和村民自治基础上的社会整合更注重农民的主体性和意愿。同时,现有的集体经济均是以村庄集体为基础的,一旦超越村庄,集体社会就会面临新的挑战。

从家庭到集体社会:探讨大包干经验

由于农村集体化具有政府推动和主导的性质,农民的个体意愿和权利没有能够得到足够的尊重,因此一开始,一部分农民就缺乏集体积极性。只是这种状况被认为是落后的个体意识,甚至被提升为敌对阶级意识而被压制。但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个体意识并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就能够简单消灭的。特别是农民进入集体组织体系之后,生活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其集体经济的动力不断减弱。相比在个体所有的“自留地”里的积极性而言,农民集体劳动的积极性大为逊色。这是由希望通过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求的生存逻辑所决定的。正是同一逻辑推动着农民对人民公社体制的突破,此即与公社体制相伴随的“包产到户”行为。直到1980年代初,农民要求承包到户的行为得到中央认可。

发起于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是以“大包干”的形式出现并定格的。“大包干”由“包产到户”而来,但又超越了历史上的“包产到户”,更强调家庭的主体地位。它是以农户为单位,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和经营下,根据统一计划,承包一季或全年以至更长时间的生产任务。即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承包合同,由农户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向集体缴纳积累和其他提留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农民将其概括为“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在“大包干”基础上形成了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

家庭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形式,它的兴起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1982年,国家宪法规定在农村建立乡政府,乡以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人民公社体制自然而然解体,在人民公社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社会也随之变化。这一变化的根本标志,就是家庭成为生产经营主体,成为基本经济单位和生活单元。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多地依赖家庭,家庭成为人们生活的基础,也成为农村社会和国家对乡村进行整合的基础。

当然,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虽然家庭的基础性地位重新恢复,但农村社会并没有简单地回复到公社体制之前。这就是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村土地等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农民所获得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使集体社会依然存在,只是这一集体社会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家庭是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也是利益主体。为适应这一特性,国家在农民自发创造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并试图通过这一制度对分散的农村进行社会整合。根据村民自治制度,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发包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作为村集体资产代表的村民委员会要经过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村民监督。村民正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真切感受和体验到作为村集体主人的存在。这种集体社会对于农民来说是真实而不是虚幻的,是由自己决定而不是外部强加的,因此可以强化对集体社会的认同和归属感。相较于人民公社的社会整合,家庭经营和村民自治基础上的社会整合更注重农民的主体性和意愿。(www.xing528.com)

实行家庭经营体制以后,集体经济的含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只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而没有家庭个体经营。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除了家庭经营以外,还存在集体统一经营。这种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被称为集体经济。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集体经济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并发展壮大,由此形成新的集体社会。在这种集体社会里,农村社会成员生产在集体,生活在集体,并从集体中获得从未有过的社会福利

当然,农村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的形式有所不同。主要有三种:一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完全归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农村社会成员高度依赖于集体。村庄成为一个融经济、政治和社会于一体的共同体。如江苏省的华西村、河南省的南街村等。二是实行股份合作。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根据土地份额分红。农民可以参加集体统一经营活动,也可自主经营。这在沿海工业化、城镇化发达地区的农村较多。三是农民专业合作。农民在土地家庭经营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进行专业合作。这在全国普遍存在。

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生成的集体社会显然有助于形成和强化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实现社会整合。但是,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过分依赖于集体人格代表——集体领导人的权威。一旦权威发生变化,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持续,集体社会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农村社会又要以新的形式进行社会整合。同时,现有的集体经济均是以村庄集体为基础的,一旦超越村庄,集体社会就会面临新的挑战。如江苏省华西村通过合并其他村庄扩张集体社会,但在扩张后的集体社会里存在差异,并引起社会矛盾,因此面临着新的社会整合。这也说明,以往农村的社会整合更多的是长期存在的村庄内部的社会整合,而建立在村庄之间横向联系基础上的社会整合较少。农村社会的分散性不仅仅是农民个体之间的分散,还是村庄之间的分散。即使是人民公社的社会整合也只是解决了前一个问题,村集体之间的联系依靠的是国家而不是社会本身。要解决后一个分散性问题,需要以更高级的形式进行社会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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