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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详解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最有影响、被广为采用的是经英国国会确认的、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现行规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公布,共有6种险别,分别是: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根据伦敦保险协会新条款的规定,对ICC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所谓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是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详解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许多国家的保险组织都制定了保险条款。但最有影响、被广为采用的是经英国国会确认的、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C.C.)。

《协会货物条款》最早的版本出现在1912年,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航运等多方面的情况,该条款经历了多次修订和补充。现行规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公布,共有6种险别,分别是:

(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A),简称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B),简称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C),简称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简称IWCC。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简称ISCC。

(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在这六种险别中,前三种为主险,可以单独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可以单独投保,只有恶意损害险不能单独投保。

ICC主要险别是ICC(A)、ICC(B)与ICC(C),其中,ICC(A)条款的承保风险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ICC(B)条款类似于“水渍险”;ICC(C)条款类似于“平安险”,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要小一些。下面分别介绍这三种险别。

(一)ICC(A)

1.承保风险

这是基本险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大的险别。根据伦敦保险协会新条款的规定,对ICC(A)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赔偿外,其他风险均予赔偿。

2.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例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所谓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是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例如,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行为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其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ICC(B)

1.承保风险

该险别采用列明风险的形式,凡列出的即可承保,凡承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不分全损、分损),保险人按损失程度给予赔偿;凡没有列出的均不负责。

ICC(B)的承保风险包括: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www.xing528.com)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抛货。

(9)浪击落海。

(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2.除外责任

ICC(B)险与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两点区别:

(1)ICC(A)险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而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在ICC(B)险中,保险人对此也不负赔偿责任。

(2)ICC(A)险将海盗行为列入保险范围,ICC(B)险则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三)ICC(C)

1.承保风险

ICC(C)承保的风险比ICC(A)、ICC(B)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的风险包括: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货。

2.除外责任

ICC(C)除外责任与ICC(B)完全相同,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ICC(B)和ICC(C)中将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的故意破坏行为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均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在投保ICC(B)和ICC(C)时,如需取得防范这种风险的保障,应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恶意损害险承保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但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除外。

保险期限的规定上,ICC(A)、ICC(B)、ICC(C)均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比我国规定得更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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