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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的作用及转让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保险单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保险单据的转让无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保险单据仍可有效转让。凡预约保险单约定的运输货物,在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保险单据的作用及转让注意事项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据是可以转让的。常用保险单据可分为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预约保单、批单几种。

(一)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又称大保单。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保险单据(见示样3-3)。保险单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保险单上一般需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险别;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和地点及保险期限;保险币值和金额;保险费;出立保险单的日期和地点;保险人签章;赔款偿付地点以及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保险单背面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保险条款,也是保险单的重要内容。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除其背面不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要求受益人出具保险单而非保险凭证,受益人应严格按信用证的规定来出具大保单。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可以经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保险单据的转让无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保险单据仍可有效转让。

(三)联合凭证(www.xing528.com)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是一种将商业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险别、保险金额以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投保人的商业发票上,并加盖印章,其他项目均以发票上列明的为准。这种凭证很少使用,只限于在我国对某些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业务中使用。

(四)预约保单

预约保单(Open Policy)又称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它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适用于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部分发运时所采用的一种保险单。订立这种合同是为了简化保险手续,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获得保障。凡预约保险单约定的运输货物,在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在实际业务中,预约保险单适用于我国的进口货物。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装运时,应及时将装运通知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或其他运输工具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送交保险公司,并按约定办法缴纳保险费,即完成了投保手续。事先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

(五)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另出盘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为批单(Endorsement)。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即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批单原则上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CIF或CIP条件下,保险单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有关规定,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所列货物或装船或发运或承运人接受监管的日期。因此,办理投保手续的日期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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