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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利润分配体制与方式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团总部应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取不同利润分配体制。企业集团利润分配还应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当内部结算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很大时,表明已含有转移利润的因素,则应对利润分割的基数、比例和数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又如,如果成员企业负担了集团核心层的部分费用,则在确定基数、比例时也应予以考虑,或在利润分配时进行调整。这种分配方式适用于以投资控股组成的企业集团的利润分配,大多数企业集团都采用这种分配方式。

企业集团利润分配体制与方式

由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财务体制是复杂的,因此其所采取的利润分配体制也应该是多样化。集团总部应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取不同利润分配体制。

(一)利润分配体制

(1)统收统支体制,即成员企业实现利润全部上交集团总部,集团总部依法缴纳所得税,并按规定分配税后利润。成员企业使用资金时由集团总部统一支付。这种体制适用于核心层企业。

(2)利润分成体制,即集团公司以一定方式按比例参与成员企业利润分配。具体方式又有两种:一是协议比例分成制,适用于核心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紧密层成员企业;二是投资比例分成制,适用于控股层企业和以资金为纽带联结起来的紧密层和半紧密层企业。

(3)转移价格分配体制,即以制定合理的集团内部转移价格,来调节各成员企业间的利润分配格局。这种体制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松散协作层企业的利润分配和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

在选择利润分配体制时,遵循互利互惠原则,有利于调动企业集团和各成员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财税监督管理。

(二)企业集团利润分配方式

(1)应遵循“先税后分”的原则,并依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组建方式进行选择(www.xing528.com)

按照“先税后分”原则分配利润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明确的数额纳入会计核算范围,且产权界限要清晰。但在现阶段,只有按投资控股方式组建起来的企业集团才能够清楚地进行利润分配,而按承包租赁、行政性合并等方式组建的企业集团,由于产权界限不清而遇到障碍。因此,在坚持“先税后分”的原则下,对承包租赁和行政性合并组建的企业集团仍可按已有的承包基数、租金、比例等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对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组建的企业集团,应在核心层企业对授权经营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向国家进行税后利润总承包,并再以下一层次税后利润承包的方式与各成员企业进行利润分配。

(2)企业集团利润分配还应考虑一些特殊因素

当内部结算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很大时,表明已含有转移利润的因素,则应对利润分割的基数、比例和数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又如,如果成员企业负担了集团核心层的部分费用,则在确定基数、比例时也应予以考虑,或在利润分配时进行调整。

(3)企业集团联结纽带和联合方式的不同,利润分配方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直接分配。这种分配方式适用于以投资控股组成的企业集团的利润分配,大多数企业集团都采用这种分配方式。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受资企业根据投资额的多少,以“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的形式,直接进行利润分配。

②基数分配。这种分配方式适用于以承包、租赁组成的企业集团的利润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的前提是企业集团核心层向成员企业的主管部门以承包、租赁的方式取得资产使用权,并与成员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所有者签订承包税后利润上缴数额和资产使用租金合同。这样,由于被承包、租赁企业成了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企业经营所得利润要先按合同规定的基数将承包费或租金上交成员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所有者,剩余部分才归企业集团核心层。同时,紧密层企业(被承包、租赁企业)也按合同的规定取得本企业职工应得收入和企业发展收入。这样,紧密层企业将实现的利润以“应付利润——应交承包和租赁费”的方式交原主管部门;以“应付利润——分给承包承租方利润”的方式交集团核心层;以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方式留下自己应得的部分。

③基数比例分配。这种分配方式适用于在行政性合并方式下,集团核心层向国家承包,各紧密层企业再向核心层承包。因此,集团由核心层统一对国家承包,紧密层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按承包基数,在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即按规定的基数上交集团核心层,剩余部分由紧密层企业自行掌握。如果紧密层企业的经营发生了亏损,核心层企业也应按比例承担损失。这种方式广泛适用于核心层企业按约定的条件对紧密层企业提供技术、半成品销售服务等,紧密层企业按核心层企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期末以“应付利润”向核心企业上交税后利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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