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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会计核算原则及规定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记账本位币方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经济法教程:会计核算原则及规定

会计核算是会计基本职能之一,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的经济业务进行及时的、连续的、系统的记录、计算、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据以编制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等活动。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二)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会计年度方面,我国会计核算期采用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方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核算的要求

1999年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会计法》的一般性规定,另外,《会计法》又有具体的规定,包括如下几方面:

1.对会计凭证的要求

会计凭证是指会计核算中作为记账根据的一切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对会计账簿的要求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www.xing528.com)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3.对建立财务清查制度的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清查制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4.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5.会计记录的文字及档案管理

(1)就会计记录的文字方面。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2)就档案管理方面。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对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除适用以上的会计法律规范,我国《会计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相关的特别规则,包括如下内容: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另外,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②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④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⑤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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