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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再分配:漏桶方案探讨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这项方案有一个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这些钱必须通过一个漏桶从富人那儿传送给穷人。现实世界中再分配的非效率包括对富人和穷人的经济刺激的相反作用及以税收和转移计划的行政管理成本。再分配的反对者也许会非难我的实验削弱了刺激作用的动力。与弗里德曼不同,如果漏出量是百分之十或二十的话,我会十分热心地打开实验漏桶的开关。现在我要把这只漏桶带上最后一段旅程,尽力决定对不同收入水平的态度。

如何有效再分配:漏桶方案探讨

首先,考虑一下组成收入分配最底层的百分之二十的美国家庭。他们1974年的税后收入少于7000美元,平均水平约为5000美元。再来考虑一下在收入金字塔顶部百分之五的家庭,他们的税后收入在28000美元以上,平均水平约4500美元。有一项提案建议对富裕家庭的收入征收平均为4000美元的附加税(约百分之九),为的是资助低收入家庭。[7]我选出来的低收入阶层家庭四倍于富裕阶层,原则上,应该平均给每个低收入家庭1000美元的财政资助。然而,这项方案有一个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这些钱必须通过一个漏桶从富人那儿传送给穷人。在转交过程中,一部分钱将会不翼而飞,所以穷人不会全部收到取自富人的钱。在平均每个富人家庭拿出4000美元的同时,平均每个穷人家庭收到的不足1000美元。

我现在先不衡量这种漏出,因为我要你来决定,你会接受多大的漏出量并仍然支持这个“税收转移平均化提案”。假设漏出百分之十,那就平均剩下900美元给每个穷人家庭,而不是可能的1000美元。社会还应该制造这个转换器吗?如果漏出百分之五十呢?百分之七十五甚至于百分之九十九呢?穷人仅仅得到一点点好处;每户穷人家庭仅从富人家庭拿出的4000美元中得到10美元。你把界限划在哪儿?你的回答不会比你喜欢哪一种味道的冰激凌的回答更正确或更错误

当然,这种漏出代表一种非效率。现实世界中再分配的非效率包括对富人和穷人的经济刺激的相反作用及以税收和转移计划的行政管理成本。再分配的反对者也许会非难我的实验削弱了刺激作用的动力。他也许坚决主张,今天的任何平等化的成功都是昙花一现,而却导致对工作和投资刺激的相反影响长期上升,甚至最终对穷人也是有害的。他也许坚持说,漏出的正是灌溉下一棵庄稼所需要的水。另外,任何一个认为市场决定收入,是对贡献的合乎道德及理想的奖励的人都会反对这种转换器,而不管漏出的规模有多大。

另一方面,只要全部东西仍留在桶里,一些人就会坚持金钱从富人流向穷人的转换。这便是约翰·罗尔斯(1971)的差别原则的含义,它主张:“所有社会价值……都将被均等地分配,但针对每个人的优势而进行的各种不均等分配除外”——特别是,针对劣势阶层中典型人物的利益进行的分配。

罗尔斯有一个清晰干脆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平等。密尔顿·弗里德曼也有一个清晰干脆并且是一贯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效率。我的回答很少是清晰干脆的,况且,在这种意识形态争论中,那正是我常遇到的一个麻烦。在这里,就像在别的地方一样,我妥协了。我不能接受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差别原则。这等于假设一群意见一致的人们处于“原始状态”,当他们创建社会规则时,并不知道自己未来的收入将处于金字塔的什么部位。正如其他经济学家已经指明的,这一差别原则只会吸引那些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人。这一观点的意思就是,任何一种不平等都不能忍受,除非它提高了社会的最低收入。按照这个“最大化”的标准,最低收入家庭每失去1美元,社会就变得更糟糕一些,而无论其他个人的社会所得如何。假如一位社会法规的设计者,只倾向于一个能保证每年每个家庭有14000美元的社会——不多也不少——而不倾向于一个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家庭有20000美元,百分之一的家庭有13000美元的社会,他倒是会拥抱这个差别原则。然而我当然不能指望美国人民会按这种“原始状态”的方式来行事。

如果我处于罗尔斯的原始状态,我会争辩说,社会的法规不应寻求永久固定不平等的精确比重。它应该指导社会大大地增加平等的比重,但是当出现特定的争议时,它应该依靠自己所建立的民主的政治活动来选择合理的比重。(www.xing528.com)

与弗里德曼不同,如果漏出量是百分之十或二十的话,我会十分热心地打开实验漏桶的开关。与罗尔斯也不同,我会在漏出量达百分之九十九之前就停下来。由于我感到有责任参加那场由我发起的远距离赛跑,我愿意告诉大家,在这个特定的例子中,漏出量达到百分之六十我就停止。

也许像我一样,你的回答处在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九十九之间的某一点上,这个确定的数字大概反映了一种判断:穷人需要多少额外的收入,而富人能被额外的税收挤出多少钱来。如果拟议的课税对象只是一小部分最富有的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美国家庭,你很可能会在漏出量相当大的情况下支持平等化。实际上,有些人希望能从超级富豪那儿拿走钱,哪怕这些钱没有一美分到达穷人手中。而这种劲头十足的再分配者不一定就是中庸的或激进的。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征税可能有助于约束胡佛(Hugheses)和葛泰斯(Gettys)之流的政治权力及社会权力——对这种论点,在第一章(指《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的第一章——编者注)中已阐述过我的怀疑主义观点。其他人把它看作一种象征性的环境计划;他们觉得这些超级富豪的别墅游艇以及飞机玷污了我们的土地、河流和天空。还有其他一些人坦率地表示出妒忌。出于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种,许多人甚至会比约翰·罗尔斯走得更远。

现在我要把这只漏桶带上最后一段旅程,尽力决定对不同收入水平的态度。假设有两个家庭集团,一个税后收入是10000美元,另一个是18000美元——1974年国内的中位数字是14000美元。假设建议提高这18000美元收入集团的税收,并减少10000美元收入家庭现在所付的税额以援助后者,你能同意多少漏出量并仍然支持这种转移?处在这个等级上的家庭彼此还有相当大的差距:10000美元以上的家庭仅约占八分之三,同时18000美元的家庭有五分之四处于最高收入。我认为这种再分配有一定价值,但我的热情有限,百分之十五的漏出量就会使我停下。

不知为什么,似乎每一个人都渐渐表现出一种观念,即剥夺和贫困起始于收入的大小。在经济学家和几乎是外行的人中间,谈论最多的关于剥夺的客观起点,是美国家庭平均收入的一半。如果平均数取自中数,那1974年就差不多是7000美元(中位数的一半是6000美元)。对许多改革者来说,填满这个鸿沟比在这水平之上缩小不平等要重要得多。这种态度对政策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加大原有的税收转移混合物可以基本上解除低于平均收入水平一半的家庭的贫困,我在后面将要讨论这种情况。但它们对10000美元和18000美元这个差别的作用是有限的,为了明显地缩小这种差别就需要可作挑选的药方。特别是,社会需要为更多的人找到出路,通过选择某些包含不同提议的组合方案,如扩大正规教育、增加职业和人力培训项目,补贴雇主以提升工人等级或引导缩小高工资与低工资职业类别的差距等等,使他们登上从公平职业向好职业发展的阶梯。这些问题引起我的极大兴趣。然而因为收入体系中的最底端恰是我优先权清单中的最上端,所以我的注意力将主要集中在税收转移的选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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