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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权属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直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并不改变其社有资产的属性,除部分社有资产用于职工安置外,其余资产作为供销合作社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供销合作社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出资人,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直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权属问题的答复

供销厅函法字〔2009〕25 号

一、依据我国宪法第八条的规定,作为合作经济的供销合作社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它不同于一般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都明确将供销合作社排除在外。因此,即使部分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为集体企业,也不适用上述两个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

二、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供销合作社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 号,以下简称中发5 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 号,以下简称国发5 号文件)作为国家政策,是供销合作社认定和处理社有资产等事项的依据,并在司法实践中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www.xing528.com)

三、中发5 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国发5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因此,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作为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社有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四、直属企事业单位由供销合作社出资设立,其资产作为社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行使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直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并不改变其社有资产的属性,除部分社有资产用于职工安置外,其余资产作为供销合作社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供销合作社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出资人,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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