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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建设,稳定干部队伍,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不断推进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赣府发〔2010〕0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 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宗旨。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基本完成社有企业改革改制、逐步摆脱困境的基础上,致力于构建以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在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全省农业发展、活跃城乡市场、繁荣农村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形势下,全省供销合作社必须继续牢固树立为农服务宗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按照《意见》要求,明确改革发展目标,努力将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www.xing528.com)

二、加速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加速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是加快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更是推动农村市场繁荣、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各地要抓紧制订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扎根基层、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全力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培育一批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跨区域大型现代农资流通企业,不断增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的保障能力。加快日用消费品传统经营网络升级改造,逐步形成县区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行政村和大的村小组有便利店的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作经营,完善和提高村级综合服务社功能,不断提升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的流通效率。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契机,大力发展市县两级废旧物资、家电、汽车拆解市场,加大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通过5 年的不懈努力,力争在全省逐步形成连接城乡、网络完善、功能齐全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强做大社有企业。供销社社有企业具有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是为农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社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实际的考核考评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调整优化资本布局,引导社有企业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企业集团。鼓励国家大中型企业与省内社有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中央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鼓励并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发展农产品加工,建设各类专业市场,拓展跨省跨国经营业务,着力建设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社有企业的控股地位,增强其为农服务的实力,使社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和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真正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意见》中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尽可能给予优惠。鼓励供销合作社系统积极争取国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资金,省里将继续加大对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对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扶持范围。市县两级也应根据本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按照《意见》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由市县两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要按照《意见》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鼓励社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建设,稳定干部队伍,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不断推进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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