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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与农民耕种经营(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凌薇 版权反馈
【摘要】:这次土地改革使当时占全国农村总人口70%以上的缺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土地。此阶段,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持有产权证书。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产生了良好的制度绩效,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建设新家园的热情。通过《土地改革法》和《宪法》,农民的土地权利得以明确。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旨在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主要内容有三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到1953年春,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土改顺利完成。从此,在中国历史上人们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终于成为现实。这次土地改革使当时占全国农村总人口70%以上的缺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土地。此阶段,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持有产权证书。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产生了良好的制度绩效,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建设新家园的热情。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作出更权威的描述: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https://www.xing528.com)

通过《土地改革法》和《宪法》,农民的土地权利得以明确。此阶段,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土地的经营者,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高度统一,土地产权的自由流转没有任何制度性障碍,可以进行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易行为。同时,也包括完备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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