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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用地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八)建立用地效益标准。将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作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商务、工信、税务、财政等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制订更加严格的用地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项目,不得供应土地。对不符合节约用地原则的项目用地,不予以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完善用地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八)建立用地效益标准。将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作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商务、工信、税务、财政等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制订更加严格的用地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项目,不得供应土地。依法供应土地竣工投产后,对税收达不到标准的,可以按年补收约定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对投资强度、亩均产值达不到约定标准50%或者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30%或者超期未竣工的,可以按约定退还原土地出让金及利息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可按约定进行处理。

(九)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制度。在农用地转用或用地供应前,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或土地规划设计等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用地进行节地评价。对国家和地方已经出台土地使用控制标准的用地,要对土地使用控制标准的适用等情况进行评价;对确实要突破土地使用控制标准或国家和地方未出台土地使用控制标准的用地,要对用地规模合理性及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节约用地原则的项目用地,不予以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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