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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激励措施优化清江剩余支配权的管理?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刘小玄的剩余支配权不同,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支配权目前是一种单纯的支配权而不是索取权。这就是说,清江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仍然保留在国家手中。它能够取得相同于甚至更大于刘小玄剩余支配权的激励效果。

如何用激励措施优化清江剩余支配权的管理?

清江体制的最主要特色就在于国有企业的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这种资本经营权和剩余支配权在国内是一种首创。它产生了非常独特的激励作用。它使清江公司的经营者和劳动者焕发了可歌可泣的工作热情,创造了可点可评的建设成就。本书第五章已经指出,清江隔河岩电站建设工期比原计划提前一年,高坝州电站首台机组具备发电条件比原计划提前14个月,创国内同类电站建设速度的新纪录。隔河岩电站在1998年长江抗洪期间蓄水调错洪峰,曾在200米水位以上运行150多小时,最高蓄水位曾达203.94米,直逼204米极限水位,接近了5000年一遇的校核水位。尽管当时电站大坝在洪水冲击下有些颤抖,但经汛后检查却安然无恙。高坝州电站大坝经中国大坝安全鉴定中心鉴定为安全坝,其单元工程合格率达100%。隔河岩电厂是国内第一个常规一流水电厂。这种建设速度、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使清江公司的资产在15年里从1亿元增加到150亿元,同时公司还归还银行贷款本息27亿多元,上缴国家税金14亿元,并在防洪航运、生态保护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相当突出的贡献。清江体制所表现出来的高速度、高质量和高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把国有企业的剩余支配权交给企业的结果。

一、清江剩余支配权与刘小玄剩余支配权的异同

在改革的基本思路方面,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与刘小玄的剩余支配权是相似的。这两种剩余支配权都是想使企业的剩余权力向企业家接近,都是想用剩余权力的激励促使企业谋取更多的剩余。

在权力强度方面,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要比刘小玄的剩余支配权弱一些。如前所述,刘小玄所主张的剩余支配权是指支付了资本所有者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以后的企业经营成果。这实际上是一种自有剩余的占有权。它非常接近于一般所说的剩余索取权。只不过,索取和占有剩余的在这里不是投资者而是企业。按照杨小凯的间接定价理论来说,比较稳定的投资回报是对投资者的活动进行了直接定价,而经营剩余的占有则是对企业家经营活动进行的间接定价。与刘小玄的剩余支配权不同,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支配权目前是一种单纯的支配权而不是索取权。这种权力与一般所说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占有权都有本质的区别。在清江体制中,清江公司虽然享受国有投资主体的权利,实行所谓“两权分离,两体结合”;并且,国家保证在流域开发期间“资金不抽走”,但有关文件同时规定,公司在流域开发期间经营收入的“权益”必须“算清楚”。这就是说,清江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仍然保留在国家手中。如果我们把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严格区分开,那么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就是一种剩余控制权。但是在权力对象方面,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要比刘小玄的剩余支配权大一些。因为在流域开发期间,公司经营收入中不断积累起来的、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部分也由企业支配。这就是说,扣除成本和税收等以外,公司的全部剩余都由企业支配,而不管这种剩余是属于国家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还是属于企业的自有资产部分。国家虽然还保留着剩余索取权,但那只是一种无期限的最后索取权,剩余支配权却在流域开发期间交给企业了。所以,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是一种很大的剩余控制权。它能够取得相同于甚至更大于刘小玄剩余支配权的激励效果。

二、清江剩余支配权的激励原理

清江体制之所以产生较好的激励效果,它的激励重点、激励方式等都有独到之处。

第一,清江体制中的剩余支配权激励着重于对企业经营剩余的直接创造者的激励。一般企业的契约关系总是侧重于对资本所有者的激励。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支配权都由资本所有者掌握。这种契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总是以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激励不足为代价的。尽管资本所有者可以在工薪、职位和决策参与权等方面激励经营者和劳动者,但这些激励的分量总比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支配权小得多。如果资本所有者是一个具体的人,如果他有较强的信息洞察能力、经营决策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等,那么这种激励结果也可以是有效的。资本所有者对剩余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会直接表现为企业对这种目标的追求。资本所有者对剩余的支配也会服从于其剩余最大化的目标。可是如果资本所有者不具备这些条件,那么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支配权对他的激励就可能弥补不了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方面的激励损失。因为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毕竟对企业的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国家常常就不能表现出人格化的资本所有者所具有的条件。国家的所有者职能需要通过各级政府的各部门及其官员来表现。他们往往并不具备企业家的素质。他们脱离于企业之外,不了解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因而他们的积极性常常给企业帮倒忙。清江体制把传统观念中应由资本所有者掌握的剩余支配权交给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这就突出了对经营剩余的直接创造者的激励,这是企业契约的激励结构的重要创新。显然,在不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情况下,剩余直接创造者所受到的激励越强,企业所能产生的剩余越多。

第二,清江剩余支配权的激励是一种成就感激励。正如麦克利兰等管理学家所说,成就感是人的高层次需要,是马斯洛所说的自我实现需要的最精彩的内容。所有的人都会具有一定的成就需要。文化素质越高,人的成就需要也就越强。中国知识分子历来具有艰苦奋斗的传统,这正是因为他们历来具有对成就的追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就是一种成就需要。国家授予清江公司以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权力,行使企业的剩余支配权,这不是为了别的,而是要让清江公司集中力量,以滚动方式去开发清江流域的水电资源。对清江公司来说,这就是要在偏远山区的八百里原始河床上建造起国内一流的水电站,为国家提供强大的清洁能源,有效地改善清江乃至长江流域的防洪条件、航运条件和生态环境,改善清江流域400万人民的生存状况。这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子孙后代的需要。当然,如果没有剩余支配权,这种利国利民的事业也是要完成的。政府承诺在流域开发期间“资金不抽走”,允许清江公司行使国家投资主体的职权,这就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对清江开发的重视,增加了流域开发成功的可能性,提高了清江流域开发成就的“期望值”,使流域开发的事业有了更大的激励意义。这是一种崇高事业的激励、宏伟目标的激励,也是一种看得见的激励。当清江公司的创业者来到清江的河谷时,他们眼前存在的虽然是乱石荒滩和斜阳草树,但是他们心中浮现的却是宏伟的水坝、花园式的电站、高大的升船机、一连串的高峡平湖、换了人间的水上人家,以及四面八方的辉煌灯火、轰鸣马达和城市繁荣等等。这是一种巨大成就的召唤。

第三,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激励是一种信任激励。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是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职权一起交给清江公司的。这种权力实际上包括并且大于一般企业的经营权和法人财产权。这是一种大胆的创造。从传统的观念来看,企业的剩余权力总是由企业的资本所有者掌握的。清江公司是国有企业,因而公司的利润应该上缴国家。政府是国家的代表。所以公司的利润即经营剩余应该交由政府支配。如果企业可以支配剩余,那么企业的所有者享受哪些权益呢?那不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吗?企业会不会利用剩余支配权谋取私利并损害国家利益呢?这些疑问的产生是很自然的。事实上,有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正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侵吞了企业中的大量国有资产或国家应得收益。这类现象并不少见。但是,湖北省政府就是把包括剩余支配权的最大控制权交给了清江公司。省政府相信清江公司能够把国家投入的资金及其收益有效地用于流域的梯级开发。这是一种高度的信任。在麦克利兰的“双因素理论”和斯金纳的“强化理论”中,“认可”都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因素。“认可”就包含有信任的含义。司马迁说:“士为知己者死。”这也是指信任的力量。政府信任清江公司的经营层和全体员工,清江人就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实现流域开发的目标;政府大胆地让清江公司支配剩余,清江人就要努力创造更多的剩余。15年来,清江人梦寐以求的是实现流域开发的目标,没有滥用手中的剩余支配权。清江公司的资产从1亿元的资本金发展到了150亿元。这就是信任的激励力量。(www.xing528.com)

第四,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激励是一种全员激励。政府授予的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权力和剩余支配权,是授予清江公司而不是授予某一个企业家个人。因此,这种权利所包含的成就感激励和信任激励等,都是指向公司的全体员工的。当然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层负有较大的责任,同时也享有较大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经营层才享有这些权利。公司的全体员工同样享有这些权利。在流域开发过程中,清江公司的领导层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并且在实践中也特别注意体现这一点。在清江,一切较重要的经营管理决策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切较重要的管理活动都要吸引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加。从第一座电站(即隔河岩电站)的筹备阶段开始,公司就把流域梯级开发的宏伟目标向职工广为宣传。从那时起,全体职工就已经把这种目标看作是自己人生一个阶段的重要目标之一。他们都有一定的使命感、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都有一种不辜负国家的支持与信任、向国家交付一张满意答卷的强烈愿望。1995年,公司还在全体职工中开展了“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清江人”的大讨论。职工们都以作一个清江人为荣。“敢为人先,艰苦创业,团结协作,勇于奉献”,“建一流工程,创一流管理”等等,成了清江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精神,也成了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心愿。很多技术管理干部像钢钉一样“铆”在工地上,一干就是八九年。到现在,清江公司已有1人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1人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3人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2人被评为省级优秀共产党员;300多人次获省、部主管部门的表扬。这就是全员激励的力量。

第五,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激励是一种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激励。清江体制中的剩余支配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力,不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激励因素,它同时也是一种能够带来物质利益的权利。单纯的权力只能给人提供一种支配更多的人、财、物的机会,一种施展自己才能的较大空间,一种表现自己演技的较大舞台,一种运用金戈铁马的较大战场等,使人具有更大的优越感、支配感和兴奋感等等。这样的权利对于有些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就不很重要。用弗鲁姆的话来说,权力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具有不同的“效价”。在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上,物质利益是大多数人都不能完全忽视的激励因素。在清江体制中,湖北省政府在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职权和剩余支配权授予清江公司的同时,还对该公司制定了工效挂钩的方案。按照这种方案,公司全体员工的收入水平会随企业经营剩余的增加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加。近几年来,公司每年都获得效益工资200多万元。在此基础上,公司实行了岗位薪点工资制等改革,把每个部门、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收入与其实际贡献紧密地联系起来。这样,清江剩余支配权就包含了更全面、更丰富的激励因素,形成了更强大、更持久的激励力量。

在任何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中,激励与约束都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只有约束而没有激励,那么经济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就会不足;如果只有激励而没有约束,那么经济主体的行为就会发生扭曲,就会偏离组织的目标,偏离契约各方的共同利益等等。清江体制对企业的剩余支配权激励也是在严格的约束下进行的。一方面,流域开发的目标本身就是一种约束。清江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完成流域的梯级开发。这种开发是必须付出艰苦努力的。它使得清江公司不大可能滥用政府给予的剩余支配权。梯级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经营剩余越多,开发目标的实现就越容易。如果他们滥用这种剩余支配权,那么流域开发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或者必须推迟实现。这对企业的经营者来说是一种重大的信誉损失。所以,流域开发的宏伟目标既是一种激励,同时也是一种约束。另一方面,湖北省政府在授予国有资本投资主体职权和剩余支配权的同时,责成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清江公司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这也是一种有力的约束方式。清江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受任何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它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但这并不等于说,它的经营活动是不受约束的。

三、剩余支配权激励与其他激励方式的比较

与前述的年薪激励、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和控制权激励等激励方式相比,剩余支配权激励可以产生更好的激励效果,其原因何在呢?

近年来,我国实行年薪制、股权分配和股票期权试点的企业并不少,但试点企业中收到清江公司这样显著效果的却并不多。实践证明,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激励优于一般的年薪激励、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年薪和股权及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有限。一方面,这是因为它们都是对企业家个人或少数经营层成员的激励。这种激励未能直接指向企业的全体员工。而企业的经营目标则是需要由全体员工共同努力来实现的。没有广大员工的配合,少数经营者无法创造出更大的业绩。在中国多年形成的文化背景下,年薪制和股权及股票期权的实行还可能导致企业经营者和一般员工的矛盾,挫伤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年薪等激励只是考虑了经营者的物质上的需要而没有考虑其权力欲、支配欲等精神需要。企业家在企业经营剩余的创造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必须付出艰辛的努力,必须表现出较强的勇气、开拓精神和创新精神等。年薪只能是企业所创造的经营剩余的一小部分。股权和股票期权又只能是年薪的一定比例。因而,年薪的“效价”往往并不能使企业家感到所得回报与其对企业经营剩余所做的贡献相适应。他们更加需要的是成就感、信任和表现自己经营才能的机会,需要支配各种生产要素的更大的权力。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不仅更多地考虑了企业家在经营自主权方面的需要,而且较全面地考虑了企业全体员工的精神需要和物质利益需要,因而能够取得较好的激励效果。

同时,清江的剩余支配权激励也优于一般所说的企业控制权激励。企业控制权如果只是黄群慧所说的“特定控制权”,即一般所说的“经理权”、“商事代理权”等等,那它的激励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这种权力一般只是局限在契约规定的范围之内,留给企业家的主动空间比较小。经理权也就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权。在企业发展与创新的过程中,这只是一种战术性权力。而企业家更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问题。市场经济千变万化,经常需要战略上的决策。通过这种战略决策,通过产品、技术、原材料、市场、管理和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来赢得市场竞争,这才是企业家的人生最大追求。单纯的特定控制权会使企业家感觉自己只是一个较高级的“打工者”,它很难产生更大的激励力量。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开始以后,通常理解的企业自主权在我国大部分都已经落实了。产品销售权、定价权、原材料采购权、零部件加工的定点权、用工权、工资分配权、自有资金的使用权等等,目前在大多数企业已经不成为很大的问题了。但是,低效率的企业却又普遍存在。这充分说明,仅仅让企业拥有特定控制权是不够的,必须让他们,或者至少让他们中的一部分拥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让他们能够在国家的干预和支配之外,独立自主地进行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决策。特定控制权总是要交给企业的,这里的问题只是交给这个经营者还是交给那个经营者,以及以何种方式交给经营者。剩余控制权则是可以交给经营者也可以不交给经营者的权利。当所有者把这种权力交给经营者时,所产生的激励作用要比特定控制权大得多。清江体制的剩余支配权就是一种包括剩余控制权在内的较大控制权。所以它能取得较好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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