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因此,该企业当年股权转让所得中80万元可以冲减投资成本,其投资损失20万元应作当期纳税调整,并从以后年度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转让所得中结转扣除。
【例5-14】鑫发酒店2002年度协议转让一项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取得转让所得8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为20万元,年底未作任何纳税调整。税务机关根据文件的规定,认为该企业当年股权转让所得中80万元可以冲减投资成本,但其投资损失20万元应作当期纳税调整,并从以后年度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转让所得中结转扣除。如果该企业在5年内对其投资损失中的20万元未扣除或未完全扣除,则可在2008年度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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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型酒店餐饮企业在会计上的处理没有问题,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因此,该企业当年股权转让所得中80万元可以冲减投资成本,其投资损失20万元应作当期纳税调整,并从以后年度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转让所得中结转扣除。如果该企业在5年内对其投资损失中的20万元未扣除或未完全扣除,则可在2008年度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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