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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权利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利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的性质与数额的不同,可以采取多种采购方式。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有权依据预先制定的采购标准,确定符合采购要求的合适供应商中标。2.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政府采购合同有效成立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允许采购人依据情事变更原则,依法变更采购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采购合同,以消除采购合同因情事变更所招致的不公平结果。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权利

“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采购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这种权益是对采购人合法利益的保证,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2]救济是出于对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权利是采购人权利救济的前提与基础。

(一)合同授予阶段采购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1.依法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谁有权利审查供应商资格,各国各地区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有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有的规定由采购人自己审查。WTO《政府采购协议》第8条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7条均明确规定采购人有权审查供应商的资格。虑及供应商的资格与其提供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能力,将直接关系到采购人的采购质量和效率,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人参与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权利也作出了专门规定,即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资格进行审查。

2.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利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的性质与数额的不同,可以采取多种采购方式。WTO《政府采购协议》第8条至第18条,为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自由配置,以价格与质量作为设计政府采购方式的核心标准,具体设计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与限制性招标等采购方式;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首选方法,同时还规制了其他可供选择的六种采购方法,即两阶段招标、限制性招标、建议请求、竞争性谈判、邀请报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欧共体公共采购法所确认的采购方法,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谈判(含竞争性谈判和非竞争性谈判)、框架协议。我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邀请招标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一般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依法自由选择采购方式,而通常情况下公开招标则为采购人首选的采购方式。

3.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根据WTO《政府采购协议》第13条第4项规定,确定供应商的标准是“该投标人完全有能力执行合同,并且他的投标无论是从国内还是从国外获得产品或服务来说都是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或按通知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评估标准都被确认是最具优势的投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34条规定,采购实体可以按照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标准,并尽量将每一标准进行量化,对每一投标进行估值,并选择估值最低的投标中标。欧共体公共采购法规定,依据“共同参与规则”和“质量选择标准”来决定中标供应商,具体包括基础性标准、实质标准和特定情况额外审查要求等。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有权依据预先制定的采购标准,确定符合采购要求的合适供应商中标。

4.依法签订采购合同的权利

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时,“不是以社会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与其他社会主体一样,仅仅是市场买卖双方中的买方”[3],因此,采购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以平等主体的身份自愿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诚然,采购人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来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www.xing528.com)

(二)合同履行阶段和后合同阶段采购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1.依法要求与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

在政府采购合同有效成立后,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进展等情况,直接系及采购人权益的实现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问题,因此,采购人可以依法、依约要求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义务;而且,由于政府采购公益性的特点,使得作为民事合同属性的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因此,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依法享有监督供应商按约履行合同的权利。

2.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政府采购合同有效成立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允许采购人依据情事变更原则,依法变更采购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采购合同,以消除采购合同因情事变更所招致的不公平结果。实践证明,法律赋予采购人适当的干预合同关系的权利,有助于发挥其衡平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失衡的权利义务的功能,以维护社会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明确规定,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人可以行使单方面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权利。

3.依法进行采购履约验收的权利

对采购结果的验收是保证采购质量的重要环节与手段,采购人的采购结果如何,尤其是采购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最重要的是看供应商的履行结果。因此,采购验收对于采购人权益的保护,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所进行的验收,既是采购人的权利,又是采购人的义务。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4.依法请求供应商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权利

根据后合同义务的理论与制度,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后,原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还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交易习惯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供应商对后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涉及采购人在后合同阶段权利的保护,因此,从问题的另一个角度来说,采购人又依法享有请求供应商履行后合同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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