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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全面规划商业模式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 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全面规划商业模式

1)项目建议书的概念

项目建议书(又称为项目立项申请书或立项申请报告)由项目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就某一具体新建、扩建项目提出的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它要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将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投资建议。

2)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项目建议书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对拟建项目的框架性设想,也是政府选择项目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其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②拟建规模和建设方案;

③建设的主要内容;

④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情况、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

⑥项目进度安排;

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3)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基本要求

(1)关于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阐明拟建项目提出的背景、拟建地点,提出或出具与项目有关的长远规划或行业、地区规划资料,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关于拟建项目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说明(初步确定)产品的年产值、一次建成规模和分期建设的设想(改扩建项目还需说明原有生产情况的条件),以及对拟建项目规模经济合理性的评价;分析项目拟建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论证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地区布局的要求。(www.xing528.com)

(3)关于资源、交通运输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和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

拟利用的资源供应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主要协作条件情况、项目拟建地点水电及其他公用设施情况、地方材料的供应情况分析;对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应说明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交通运输、协作配套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已具备的条件和资源落实情况。

(4)关于主要工艺技术方案的设想

主要生产技术和工艺,如拟引进国外技术,应说明引进的国别以及国内技术与之相比存在的差距、技术来源、技术鉴定及转让等情况;主要专用设备来源,如拟采用国外设备,应说明引进理由以及拟引进设备的国外厂商的概况。

(5)关于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设想

投资估算可根据掌握数据的情况进行详细估算,也可按单位生产能力或类似企业情况进行估算或匡算。投资估算中应包括建设期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考虑一定时期内的涨价影响因素(即涨价预备金),流动资金可参考同类企业条件及利率,说明偿还方式,测算偿还能力。对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应估算项目的外汇总用汇额以及其用途、外汇的资金来源与偿还方式,以及国内费用的估算和来源。

(6)关于项目建设进度的安排

建设前期工作的安排,应包括涉外项目的询价、考察、谈判、设计等;项目建设需要的时间和生产经营时间。

(7)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可能的话应含初步的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

计算项目全部投资的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等指标以及其他必要的指标,进行盈利能力、偿还能力初步分析;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8)有关的初步结论和建议

对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项目建议书,还应有邀请外国厂商来华进行技术交流的计划、出国考察计划,以及可行性分析工作的计划(如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咨询的计划)等附件。

4)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建设总规模和限额的划分审批权限报批。属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需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属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需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属市(州、地)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需报市(州、地)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属县(市、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需报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局)审批。

①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 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总投资1 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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