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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提高公务员的文化素质,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对现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请参加在职专科、本科学历学位教育不受名额限制。其中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提高公务员的文化素质,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 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到部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二)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部机关公务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含)学历。对现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请参加在职专科、本科学历学位教育不受名额限制。

部机关各司局参加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司局实有人数的15%。

第五条 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填写《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

(二)公务员所在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对申请人填写的《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及工作表现突出的报考者可以优先考虑;

(三)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批。其中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六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七条 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含书费、报名费及复习费等)报销标准:

(一)参加在职专科、本科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全额公费报销;

(二)参加在职硕士、博士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费,公费报销60%,其余40%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学费(公费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学历(学位)后,凭有关证明和学费收据到人教司签署报销意见,然后到机关财务处报销。(www.xing528.com)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费自负:

(一)未经所在司局和人教司批准,自行报考并参加学习的;

(二)因参加在职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三)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到各类处分的。

第十条 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报名费、书费、复习费及在京外参加学习所发生的“差旅费”等由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 在学习期间能够正确处理工学关系,较好完成本职工作且学习刻苦,遵守学习纪律,成绩优良者,可享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奖学金

奖学金分为两个等次。必修课考试成绩总评优秀(平均90分以上)或在校期间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可享受一等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必修课考试成绩总评优良(平均80分以上)者可享受二等奖学金,金额为500元。

毕业后,本人可持成绩单向所在司局申报,司局领导根据其表现提出意见,经人教司批准后,到机关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十二条 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学费、奖学金等)纳入“干部训练费”年度预算管理,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根据年度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员情况编报。

第十三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部机关公务员应积极工作,努力为水利事业发展做贡献。毕业后3年内个人不得提出调离申请。坚持调离的,本人应退还报销的全部学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

附表: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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