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申报初、中、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鉴定。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的鉴定:
(1)取得初级工证书后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
(2)技工学校毕业生。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的鉴定:
(1)取得中级工证书后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
(2)职业技术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https://www.xing528.com)
4.转岗人员,转岗前后属相近工种的,须进行新工种的本等级鉴定;转岗前后属非相近工种的,须在新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后进行新工种的本等级鉴定,转岗前后本等级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操作规程,无责任事故,并能很好地维护保养设备、仪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注意生产节约。
2.热心传授技艺,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中级及其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
3.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取得所申报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受聘于所申报工种技师岗位3年以上的在岗技师。
第二十八条 在本工种岗位上攻克技术难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有显著成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工人,可提前1年申报上一级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鉴定。
第二十九条 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工人,可提前直接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具体按竞赛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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