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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仍需提升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贫困地区只有农村商业银行一家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根据《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小额信贷利率原则上需要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确定。虽然人民银行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扶贫再贷款利率较为优惠,资金成本较低;但是利差空间有限,不能完全覆盖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此外,金融机构内部的约束激励机制需完善。

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仍需提升

扶贫小额信贷作为信用贷款,要求在评级授信、贷前审查、贷中监督过程中加强对受贷对象的信息调查与监测,因此贴近“三农”和贫困地区的涉农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成为开办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主力军。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贫困地区只有农村商业银行一家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究其原因,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利率自主定价权较小。为减轻贫困户负担,扶贫小额信贷利率上浮空间有限。根据《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2号)要求,小额信贷利率原则上需要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确定。虽然人民银行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扶贫再贷款利率较为优惠,资金成本较低;但是利差空间有限,不能完全覆盖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二是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成本高,收益低。商业银行信贷审批程序严格,在信贷调查的成本相当的情况下,小额贷款业务与大企业贷款相比收益率偏低。而且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信息等可利用资源时耗费的时间、人力成本都相对较高。

此外,金融机构内部的约束激励机制需完善。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实行信贷投放“四包一挂”的管理办法,即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赔偿、与绩效工资挂钩,且实行终身追责。而弱势的贫困客户尚存在较高风险,在当前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不完善、监管政策调整不到位的情况下,很难让基层信贷人员消除恐贷、惧贷的心理,影响到扶贫贷款规模和支持对象的扩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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