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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公司化运作模式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科技成果的大多数既不具备排他性,也不具有竞争性,这种农业科技成果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成为了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重要障碍,“搭便车”现象在交易中无法规避,农业科技成果产权与交易在市场中的失灵意味着很难建立起健全的市场机制。农业科技公司即使掌握了某种关键技术,在农户享受技术成果“搭便车”背景下,出于商业利润的保密观念,不愿意面对千千万万的农户进行技术扩散与推广。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公司化运作模式

这类模式可简称为“市场需求+科技公司创新+农户采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开始与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农业科学技术体制,鼓励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开拓技术市场,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鼓励科研院所同企业、设计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体;鼓励技术推广机构和研究机构举办企业型的经营实体,兴办科技企业,开发、推广科技成果和技术产品。由于早期民间并没有科研创新能力,目前这类科技创新企业(公司)主要由原来的某些科研院所或高校转制而来,成为推动科技创新的新群体。与政府主导的模式动力机制不同,这类模式的科研资金来源于市场,动力来自于市场需求与现有技术缺口带来的潜在利益。为追逐这种潜在利益,农业科技公司升级旧技术或从事新技术开发,最终通过商业运营实现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形成现实生产力。由于这类科技公司创新历史较短,现行的农业科技企业在人才团队、资金投入、知识储备方面还欠缺科技自主创新的能力。例如,目前注册登记的8700余家种子企业,总资产规模尚不及一家孟山都跨国公司,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不到1%。

在公司化运作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模式下,科技创新主要集中于应用型技术革新,鲜有涉及科学认知发展和基础研究,适合投资规模较小、研发周期不长、应用性较强的农业技术革新活动。创新主体对于没有直接经济效益但关系到未来科技发展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兴趣不高,这种“短平快”式的农业科研创新显然不符合农业科技发展的规律。农业科技成果与一般商品的属性不同,一般商品具有排他性(只有付费后才能使用)和竞争性(某人用了他人不能再用)。农业科技成果的大多数既不具备排他性,也不具有竞争性,这种农业科技成果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成为了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重要障碍,“搭便车”现象在交易中无法规避,农业科技成果产权与交易在市场中的失灵意味着很难建立起健全的市场机制。农业新常态下,如果说要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的技术创新问题,依赖公司化运作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是很难的,关系到未来农业发展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则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投入。

公司化运作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模式的缺陷不仅是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缺乏原创性和持续性,而且难以让千千万万的普通农户受益,即使存在技术扩散,其进程也十分缓慢。这种模式偏重于功利目标与市场效益,难以兼顾千千万万农户的社会公众利益。市场力量驱动下,公司按照“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模式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虽然能够与农业生产的特点有机结合起来,但这种模式是技术成果的单向流动。农业科技公司即使掌握了某种关键技术,在农户享受技术成果“搭便车”背景下,出于商业利润的保密观念,不愿意面对千千万万的农户进行技术扩散与推广。(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传统的两种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模式均存在缺陷,均难以同时实现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利益与农民公众利益的双赢:政府主导下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模式偏重社会效益,但科技创新动力不足,导致科研人员创新的热情不高;公司化运作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模式偏重经济效益,科研人员创新的热情较高,但受商业利益的驱使,难以面向千千万万普通农户推广先进技术。因此,需要创新一种扬弃旧模式的新的模式,以促进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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