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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股权代持的理解和应用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合伙人股权代持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提出,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持有瑞海国际45%股份的舒铮,并不是瑞海国际真正股东,与瑞海国际没有关系,既不认识公司法人、总经理和第一大股东,也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从来都没有以股东身份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仅仅替某人代为持股。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

合伙人股权代持的理解和应用

(一)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之所以要采用股权代持,原因有很多,比如: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或因某些原因不便显名。

(二)合伙人股权代持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提出,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可是,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创立公司。由于一些职务或政策上的限制,一些人不得不寻找他人代为持股,如此便会涉及一个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备受争议的问题——股权代持。

其实,看起来互利互惠的买卖却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处理不当,不仅可能要承担行政处罚,还可能因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刑事责任,比如天津港“8·12”事件。

资料显示,股东李亮认缴了5500万元,其实只实缴了550万元;股东舒铮认缴了4500万元,仅实缴了450万元。持有瑞海国际45%股份的舒铮,并不是瑞海国际真正股东,与瑞海国际没有关系,既不认识公司法人、总经理和第一大股东,也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从来都没有以股东身份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仅仅替某人代为持股。

火灾爆炸所产生的侵权及合同索赔是个天文数字,瑞海国际的资产绝对无法偿付,这时受害人必然要找到能从法律上索赔的主体,其中就包括未完全实缴出资的两个股东。也就是说,如果背后的隐名股东后续没有进一步出资,李亮个人还要承担4950万元的责任,舒铮个人要承担4050万元的责任。

在司法解释中,对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规定:“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www.xing528.com)

这样,在向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追偿之前,名义股东需要向债权人承担巨大的出资责任,如此就会让名义股东完全陷入无力偿还的境地。如果隐名股东逃匿或没有能力偿付名义股东,也就将风险完全留在了名义股东手里。所以,找别人持股和帮别人代持股份时,要想不让困境落在自己身上,最根本的还是要对股权代持有个清晰的认识和界定。

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更多的是灰色的,甚至黑色的。代持的原因有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开展公司经营,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就会找别人代持股份;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有些人就会找别人代持股份。例如:办理工信部、文化部等审批时,公司股东一旦有外资,办理起来就很麻烦,这时由中方人员代持相应股权就会方便很多。

那么,何为股权代持呢?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了责任事故,该怎么承担责任,股东又该承担什么责任?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原则上,公司和股东是彻底分离的,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债权人不能向股东追索。这就意味着,如果股东在公司没有管理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没有监事职务,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能以出资对公司负责,不用额外承担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不管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对企业经营引发的问题并不负有额外责任;企业出现了违规、违法等问题,不能直接将责任推给股东。

(三)代持所存在的风险

在代持结构下,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是持股代理人。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的名字并不会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容易产生各种法律风险。具体如表1-3所示。

表1-3 代持所存在的风险

代持风险与代持性质是紧密相连的,不可割裂。人的任何行为都是遵循成本和收益原则的,代持有风险,但很多人依然选择代持,其原因也能够从收益和成本两方面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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