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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族法制建设及实践研究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此,甘肃省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了自治条例,全省民族自治地区民族法制建设迈入新阶段。近年来,甘肃省民族法律法规修订与制定工作同步进行。积极落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各项规定,不断提升民族自治地方依法治理水平。注重民族法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司法公正水平进一步提升。

甘肃民族法制建设及实践研究

1949年10月甘肃省就开始实施民族区域自治。1949年10月25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的规定及当时的实际,第一次蒙古族牧民群众大会在酒泉鱼儿红柳沟召开,宣布成立“肃北蒙民临时自治委员会”[3]。1950年设立的天祝藏族自治县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4]。甘肃省独有的裕固族、保安族、东乡族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省现有2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

根据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及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精神,至1993年,甘肃省在民族地区和散杂居地区陆续恢复、建立了39个民族乡。在随后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的民族乡与其他乡合并为镇,截至目前,全省共有34个民族乡和2个享受民族乡发展资金政策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1988年9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开启了甘肃省民族法制建设新阶段,推动甘肃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迈上了新台阶。2002年12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是甘肃省制定的首个治理民族事务的专门性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依法管理清真食品、保障清真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推进民族领域其他法规规章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兰州市作为拥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省会所在地城市,一直比较重视民族法制建设,1998年就制定了《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涉及民族事务的政府规章和《兰州市少数民族清真牛羊肉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等涉及民族事务的规范性文件,民族法制体系得到逐步完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全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起草工作逐步推进,1987年天祝藏族自治县和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率先出台,到1991年上半年,其他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均先后批准颁布实施。至此,甘肃省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了自治条例,全省民族自治地区民族法制建设迈入新阶段。

从1992年起,甘肃省进入民族区域自治配套立法工作阶段[5],民族自治地方依据一般法律原则和各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及实际需要,开始制定一些体现自治地方自治权、解决自治地方某一方面特殊问题的单行条例。草原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旅游管理、民族教育、语言文字等一批单行条例相继颁布实施。特别是近年来,民族自治地方更加注重单行条例的制定,《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等单行条例相继批准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制定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制定了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等。(www.xing528.com)

近年来,甘肃省民族法律法规修订与制定工作同步进行。2006年6月修订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目前已完成送审稿起草及送审工作,有望2019年审议出台。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修订工作也稳步推进,截至目前,除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外,其他8个自治条例均修订,出台的55件单行条例中已修订17件。

1.大力宣传。连续15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全省各级重点宣传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也做了大量有效的宣传工作。同时,民族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范畴

2.认真落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切实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认真实施《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持续开展“清真食品不清真”问题和“清真”概念泛化问题治理工作,保障清真食品安全。积极落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各项规定,不断提升民族自治地方依法治理水平。注重民族法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司法公正水平进一步提升。

3.多次督查。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84年和2015年两次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省上先后组织开展了10余次民族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大检查,有力推动了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各民族自治地方也经常性地开展单行条例执行情况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现实需要适时推动单行条例修订及废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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