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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注册制发行金融债券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建议截至2014年底,经中国银监会核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共30家,总资产达到1.3万亿余元,保持较快的增长趋势。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整体规模很小,截至2014年底,仅有4家金融租赁公司已获核准发行金融债券,合计110亿元人民币,仅占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余额的约1%。将现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核准制更改为注册制,在以下两个方面具备优势:

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注册制发行金融债券

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建议

截至2014年底,经中国银监会核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共30家,总资产达到1.3万亿余元,保持较快的增长趋势。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金融租赁行业充分发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银行等传统金融业的重要补充,已成为企业设备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金融租赁公司高负债经营特点鲜明,租赁资产期限普遍较长,对中长期债务资金有持续的需求。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第3号)规定的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较为有限,目前普遍依赖银行短期同业资金,存在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敞口较大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长期资金,拓宽融资渠道。(www.xing528.com)

我国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增长迅速,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执行注册制,发行方案于公告发行文件前三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执行备案制,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额度,经核准后采用备案制发行;但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仍执行核准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经银监会资格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核准,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由于申报核准流程长,核准发行规模小,无法满足金融租赁公司日益增长的长期资金需求。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整体规模很小,截至2014年底,仅有4家金融租赁公司已获核准发行金融债券,合计110亿元人民币,仅占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余额的约1%。将现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核准制更改为注册制,在以下两个方面具备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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