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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监督,完善听证制度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立法备案及审查制度是对立法活动的事后监督、结果监督,那么立法听证制度则是对立法活动的事前监督、过程监督。然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于立法听证及公开监督机制强调不够。从实践效果来看,立法听证制度有助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助于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扩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加强立法监督,完善听证制度

如果说立法备案及审查制度是对立法活动的事后监督、结果监督,那么立法听证制度则是对立法活动的事前监督、过程监督。然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于立法听证及公开监督机制强调不够。该法对于是否采用听证会仅停留在“可以”层面,没有对听证会的筹备、听证对象范围、听证意见的处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极大限制了公众对立法的监督。

其实,听证会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促进作用在实践中早已得到证明。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举行听证会,这是我国首次举行的立法听证。同年10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就《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也举行了立法听证。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个税法修改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个税起征点从1500元提到1600元。从实践效果来看,立法听证制度有助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助于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基于上述考虑,2014年8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小组讨论时,我建议从明确立法听证准备工作、规范听证程序、明确对听证意见的处理规定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健全立法听证制度。(www.xing528.com)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扩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党中央对民主立法的重视,让我倍感振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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