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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和研究生关系的异化现象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导师与研究生之关系“异化”导师与研究生之关系“异化”的主要表现是: 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抑或是“师徒关系”,抑或“老板”与“打工”、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关系的“异化”,使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师徒”关系,而异化成为“老板”与“打工仔”的关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导师和研究生关系的异化现象

(一)导师与研究生之关系“异化”

导师与研究生之关系“异化”的主要表现是: 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抑或是“师徒关系”,抑或“老板”与“打工”、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在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培养中,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问题一直是高校中的热门话题,特别是在工科院校或工科学科的研究生,对此话题更是敏感。按照一般的师生关系来讲,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就是师生关系,是教与学的一般关系,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几乎是扯不上边的,但是,由于现在的高校不仅仅是以教学为主要目的,而科研的任务已经成为高校之间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高校要想提高自己的地位,必须在科研上下工夫,在此背景下,高校的繁重的科研任务已经不可能仅仅是教师的事了,研究生特别是工科的研究生就成为科研的重要力量,直接参与导师的科研已经成为研究生不能选择的刚性要求,甚至很多的课题往往是导师负责接回课题,而研究工作完全是有研究生来完成,实验室成为了工科研究生的主阵地,工科研究生的培养逐渐脱离了教室。如果研究生没有完成导师的研究课题,开题、毕业等都成为问题。如不时可以听到有的博士研究生因此问题而与导师发生矛盾,甚至,酿成博士研究生自杀的悲剧,影响了高校的和谐

这样的情况已经不是一个小的问题,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不断扩大,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关系,不再仅仅是“点”的问题,而是成为“面”的问题。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关系的“异化”,使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师徒”关系,而异化成为“老板”与“打工仔”的关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因此,厘清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对解决高校所面临的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生的观点和权威调查

我国高校研究生普遍把导师叫做“老板”,是大学生赶时髦,还是揭示了师生间的实质关系?

研究生们比较认同他们与导师的关系就是“老板”与‘打工’的关系。

“你们为什么把导师叫做‘老板’?”记者问。清华大学毕业的研究生王卓听后哈哈大笑,“这是个问题吗? 导师本来就是老板嘛,你给他干活儿,他给你工资。”

北京某理工科名校二年级研究生徐康(化名)解释说: “我们理工科研究生和你们文科生不一样,读研以后一般都会跟导师做课题,就是说,导师申请来一个大的项目,然后分解成一些小的课题给我们研究生来做。”“可是做课题为什么要叫‘打工’?”徐康也笑了: “我们跟真正的‘上班族’没什么两样,每天要打卡记考勤,迟到早退要扣工资。”不过对于小徐,这完全是多此一举,因为晚上、双休日加班是他的家常便饭。他说: “每个活儿‘老板’都会规定完成时间啊,快到期时他会问进度,要是没完成,‘老板’的脸色就不好看了。”[7]

在北京一所重点大学就读环境专业的博士生王音说,目前急功近利的学术体系催生了“项目型”导师和“项目型”博士群体的壮大。尽管在重点大学,对导师和研究生从事商业项目的管理比一般院校严格得多,然而单是国家项目的压力就足以将博士生的研究冲动抹杀。处在生态链最底层的博士研究生其实无力改变什么,只能坐等学术环境的改善。王音告诉记者,国家的重大项目多到这所大学的导师都应付不来,他们没时间也没精力在外面兼职做项目。导师拿到的项目都上报学院,之后学院从项目中提成8%,而项目组所用学校的资源和学生都全部免费,并且还给项目组成员发工资。[8]

北大计算机系毕业生吴拥华说: “我们就是‘老板’的学徒! 我们每个月只有几百元工资。而且‘老板’给钱你就应该感激涕零了,他也完全可以不给。”确实很多研究生“干也白干”,武汉某部属高校研究生杨凌(化名)告诉记者: “我们文科课题经费更少,我给导师干活从没拿过一分钱,有个同学给导师翻译了7万字的日语文献,别说报酬了,连顿饭都没请她吃。”[9]一些研究生认为,他们就是导师“老板”的学徒。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主任陈洪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三年前开始,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就着手进行全国博士生的调查,调查结果将集结成书,于2010年9月底出版。周光礼的调查选样千人,集中于两所学校。而陈洪捷领衔的调查,则是一个全样本的调查,“所有培养博士的单位全都包括进去了,问卷发了3万多份。”而在博士生那里,博导则成了“老板”。周光礼的调查报告称,有的导师把博士生当做廉价的高级劳动力。60%的学生认为,他们承担了导师课题一半以上的任务。有些导师100%的横向课题由学生完成。坊间有一种流传很广的说法: “‘老板’带的学生越多,收益就越高,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变成雇佣关系、劳资关系,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只不过,‘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契约,‘劳’方只有劳动的义务,却没有索要报酬的权利。”[10]

(三)专家意见

“老板”究竟是不是“戏称”?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文安忧虑地说: “目前高校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某种雇佣关系、利益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李政辉说: “从法律上说,导师和研究生因项目研究而形成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但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没有对‘雇佣合同’作出专门规定,我们可以把它归入广义的‘承揽合同’。虽然他们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的合同关系。不过在我们看重‘人情’的国情下,二者的关系是‘法律无法承受之重’,也就是说,法律在处理这种合同关系中很难实际发挥作用。”

李政辉博士则分析说: “在工资争议上,不可能诉诸法律,因为不可能有学生因为帮导师干活没拿到工资而站出来起诉导师,我们只能从有关制度上对此作一定矫正。因为现在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没有涉及研究生的条款,很多导师也不是不愿付酬,而是不清楚应该给学生多少。如果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设立一些示范性的条款,倡导在科研经费中规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的劳动报酬,也许能改变目前仅凭导师‘良心’给研究生付酬的状况。而且有了这样的规定,导师再让研究生做简单劳动时就要考虑成本效能问题了。”

华中师范大学郭文安教授仍一针见血地指出: “很多导师热衷于‘做官’或当‘老板’,不好好上课指导学生,还让学生替他们做课题、写论文,有的导师就是靠学生写论文步步高升,评上博导的。这不是‘剥削’是什么?”联合署名问题使某些师生对簿公堂,引发社会影响恶劣的学术丑闻,是否能让某种合理的“显规则”取代现有的“潜规则”? 记者采访了近10位研究生,他们大多已经对目前的“雇佣”体制习以为常。[11]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周光礼认为,中国的“博导制”既不同于欧洲的“导师制”,也不同于北美的“老板制”。而在此模式主导之下,很多问题就出现了。在博士生那里,博导则成了“老板”。只不过,‘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契约,‘劳’方只有劳动的义务,却没有索要报酬的权利。”而事实上,中国的博导制度又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老板制”。中国博士培养制度的矛盾,其实正是“导师制”与“老板制”的冲突。[12](www.xing528.com)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主任陈洪捷认为,在朝着“老板制”转向的过程中,中国的博导制又带有明显的“师徒制”色彩。“虽然一个博士生上面除了设有导师以外,还有很多由一两个博导组成的指导小组,但所谓的指导小组只是名义上的,真正操作起来往往还是以一个导师为主。”[13]

(四)笔者分析

笔者认为,从上面的权威调查事实和专家意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确实已经“异化”,基本上是“老板”与“打工”的关系; 第二,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的实质应当还是传统的学徒关系,其法律应当定性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或是事实上的民事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即导师与研究生的法律关系,不管有没有合同存在(而事实上几乎还没有导师与研究生签订书面合同的),都只能是由民法来调整,《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根本是无法调整的; 第三,目前的法律在处理这种合同关系时,都很难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这样的争议,几乎不可能诉诸法律,导师与研究生之间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其权利和义务完全是不对等的,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研究生也只有劳动的义务,而没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五,这样的争议很难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因为几乎没有学生告老师的,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形式上的师徒关系还是存在的,只不过已经异化,导师把研究生当做了廉价的劳动力; 第六,要改变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变异,必须要从立法上构建学徒合同制度,由法律规制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劳务关系。

厘清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首先要研究师生之间是否存在学徒关系,学徒合同制度是否适用于此? 在我国学徒合同制度还没有建立的立法背景下,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如何调整? 如何依法解决高校之导师与研究生的纠纷、构建和谐的师徒关系? 如何将我国研究生的培养纳入法制轨道? 等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

[1] 参见周淑萍编辑: 《学徒工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载《工人日报》2007年8月13日第7版。

[2] 本案当时还没有出台《劳动合同法》,只有《劳动法》可能调整此案。

[3] 参见周淑萍编辑: 《学徒工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载《工人日报》2007年8月13日第7版。

[4] 参见李少华: 《学徒工因病请假被辞退还扣押金》,载《湖南工人报》, http: //hngrb.rednet.com.cn,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访问时间: 2011年6月22日。

[5] 参见飞天梦想博客: 《学徒期间的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http: //blog.tianya.cn/blogger/post _ read.asp? Blog ID = 2212173&Post ID =2188117,发布时间: 2010年2月4日,访问时间: 2011年6月22日。

[6] 参见《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在学徒期不享受企业其他劳保待遇的做法欠妥》,载中国劳动争议网,http: //www.btophr.com/s_case/case106.shtml,访问时间: 2011年6月22日。

[7] 田豆豆: 《导师与研究生: 的确是“雇佣”关系》,载人民网,http: //edu.people.com.cn/GB/1055/3261062.html,发布时间: 2005年3月22日,访问时间: 2011年6月23日。

[8] 参见崔晓火、刘艳平: 《博士生一两事》,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36期,第34页。

[9] 田豆豆: 《导师与研究生: 的确是“雇佣”关系》,载人民网,http: //edu.people.com.cn/GB/1055/3261062.html,发布时间: 2005年3月22日,访问时间: 2011年6月23日。

[10] 王婧、刘炎迅: 《尴尬的博士》,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36期,第27页。

[11] 参见田豆豆: 《导师与研究生: 的确是“雇佣”关系》,载人民网, http: //edu.people.com.cn/GB/1055/3261062.html,发布时间: 2005年3月22日,访问时间: 2011年6月23日。

[12] 王婧、刘炎迅: 《尴尬的博士》,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36期,第27页。

[13] 王婧、刘炎迅: 《尴尬的博士》,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36期,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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